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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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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日期:106-02-1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經濟部擬具的「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林全請經濟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經濟部指出,為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關於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依法從事非營利的採取礦物,並應以原住民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者為限,該部於是擬具「礦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原住民符合一定要件採取礦物,免取得礦業權,惟仍應依本法規範管理,爰授權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修正條文第6條)

二、增訂原住民未經許可在原住民族地區從事非營利之採取礦物,供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罰責,以利管理。(修正條文第72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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