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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報馬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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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進口、製造到販賣都要區隔 只有食品級的化學品才能加到食品

日期:104-04-20
資料來源:食品安全辦公室

       為什麼這種碳酸鎂不能用在食品?同樣的化學原料,有不同的使用目的,只有經過衛生福利部正面表列出來的化學品,並且經過審查登記(也就是查驗登記)或登錄的食品添加物,才可以被使用在食品。

 

       要如何預防工業用的化學品,不會被違法加到食品呢? 行政院正視工業用化學品被非法流用到食品的問題,已全面性檢討,進行系統性處理;對於有多種用途的化學品,尤其可以用在食品製造、加工的食品添加物管理,推動跨部會強化進口分流、製造分區及販賣分業的三分政策,並由衛生福利部啟動食品添加物販賣業者專案查核,食品安全辦公室也在今(104)年4月9日召開跨部會會議,檢討食品添加物三分政策執行成效,責由經濟部成立市售工業用化學原料流向查核小組,透過衛生福利部、經濟部稽查及輔導措施,防杜工業用化學品違法加到食品。


一、進口分流:食品添加物輸入時,要在進口報單加註用途,以及必須經過查核檢驗合格,才可以進口。 


       102年6月衛生福利部規定,輸入的食品添加物,從進口日期102年8月1日起,需要在進口報單的「貨名名稱」欄位加註「食品用」或「食品添加物」,以及「規格」欄位註明「批號」;從103年7月1日起,如果是當作食品用途的,必須依照所歸屬的貨品分類號列輸入規定,以及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經過衛福部輸入查核檢驗合格,才可以進口。

 

二、製造分區:當作食品添加物的化學品,在製造過程,必須與其他用途的化學品有效區隔,並且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分廠分照」規定,從105年6月10日起,要設立獨立的製造工廠。 


       衛生福利部於101年11月修正「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規範食品添加物工廠作業場所的基本設備、生產及檢驗設備規範專章;103年3月增列生產項目兼具食品添加物及工業化工原料及化學品之工廠,在生產過程或建築設備應備可有效區隔或隔離之設施或措施,防止交叉汙染。此外,103年11月修正「食品良好衛生規範」,規定食品添加物的作業場所,生產食品添加物兼生產化工原料或化學品的製造區域或製程步驟,應予以區隔。 


       103年12月10日修正發布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訂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製造的工廠,應必須單獨設立。衛生福利部會在今(104)年6月10日前訂出食品添加物製造分廠分照規定,並從105年6月10日起開始實施。針對這項新的規定,國內現有食品添加物製造工廠可能面臨『分廠分照』的困境,毛院長已請經濟部會同衛福部,全面瞭解修法前已設立工廠所面臨實施分廠分照相關問題,進行盤點並依態樣分類進行輔導,務實協助解決分廠規定及證照取得等問題。 


       為了能隨時掌握食品添加物製造工廠的產業資訊,101年7月經濟部工業局在不衝擊原有工廠登記的歸類方式,將「工廠登記資訊系統」及「工廠公室資料查詢系統」等2個系統增修功能,建置「食品添加物」項目;經濟部商業司則在101年6月公告「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增列「食品添加物製造業」,藉此以達到食品添加物製造業的有效管理目的。


三、販賣分業:食品添加物販賣業者一定要登錄後,才可以營業,而且,營業項目必須確實登記有食品添加物批發或零售。 


       99年9月經濟部商業司公告新增「食品添加物批發」、「食品添加物零售」2項營業項目,食品添加物的批發及販賣業者商業登記的營業項目必須有食品添加物批發或販賣乙項。 


       衛生福利部依據102年6月19日修正施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現修正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食品添加物販售業者自103年10月1日起,製造、輸入食品添加物之業者自103年5月1日起,都必須完成業者及產品登錄始得營業。

 

       不能作為食品用途的工業用化學品,如果非法流作為食品添加物使用,將影響國民的飲食安全。行政院持續督導衛生福利部、經濟部透過稽查及輔導措施,杜絕工業用化學品流於食品,保障國人食的安全、食的安心。

 

 

相關資訊:

  1. 衛生福利部公告訂定「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1301.90.40.00-7『蟲漆』等224項(附件)號列,如屬食品添加物(含香料)用途者,應依照『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 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辦理輸入食品查驗,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生效」(2014/6/24)
  2. 衛生福利部訂定「食品添加物業者應辦理登錄」(2014/4/24)
  3. 衛生福利部與經濟部會銜發布修正「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第十九條之一」增列食品添加物製造分區規範,以防止交叉污染(2014/03/5)
  4.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籲請廠商注意,為維護國人健康,於10281日起進口食品添加物時,應於進口報單加註『批號』及『食品用』或『食品添加物』字樣。(2013/6/24)
  5. 「三分策略」、強制登錄、產銷追溯,落實食品添加物管理(2013/06/21)
  6. 全面落實及推動新食品衛生管理法 邁向食品安全新紀元(2013/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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