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食安報馬仔

:::
聰明選購乳品(2)-調味乳及乳飲品篇

日期:106-07-28
資料來源:食品安全辦公室

一直無法習慣鮮奶的味道嗎?或許可試試調味乳或乳飲品!市面貨架上陳列琳瑯滿目各種口味的調味乳、乳飲品,有水果類的,如草莓、蘋果、哈密瓜等等,也有麥芽口味的、蔬菜汁口味的、巧克力口味的、咖啡口味的等等,如此多樣的調味乳、乳飲品,究竟與鮮乳有何差異?

依照衛生福利部訂定的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調味乳」是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生乳、鮮乳或保久乳為主要原料,添加調味料等加工製成;乳飲品是以乳粉或濃縮乳加水還原成比例與原鮮乳比例相同之還原乳,並佔總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或還原乳混合生乳、鮮乳或保久乳後,佔總內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混和其他非乳原料及食品添加物,經加工製成的未發酵飲用製品。

調味乳產品,品名應使用「調味乳」、「調味牛/羊乳」、「調味牛/羊奶」或等同意義字樣,如不是以「調味乳」為品名,例如使用「○○牛奶」、「○○羊乳」,為了讓消費者能清楚區辨鮮乳及調味乳,在產品的外包裝上顯著處,要以中文標示「調味乳」字樣,而且標示的字體,須讓消費者在選購的時候,能明顯看見,包含字體大小須清晰容易辨認、字體的長度寬度須大於4毫米、字體顏色也須要與外包裝的底色有區別;乳飲品產品,品名應使用「乳飲品」等同意義的字樣,如果不是以「乳飲品」為品名者,同樣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乳飲品」字樣。

調味乳於主成分外所添加之調味成分或乳飲品於製程混和之非乳原料,如果使用食品添加物,使用的量應要符合衛生福利部發布「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另外使用的食品添加物如果含香料成分,其成分可以「香料」標示之,如香料成分屬於天然香料,可以「天然香料」標示之,但除香料成分外之其他食品添加物,仍應要明確標示所含的各別名稱。

衛生福利部發布之「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已在10471日生效,因此,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乳品,含有牛奶及其製品,可能影響特殊過敏體質消費者產生過敏反應,因此,應在產品的容器或外包裝上,顯著標示提醒資訊,如「本產品含有牛乳」、「本產品含有牛乳,不適合其過敏體質者食用」或等同意義字樣;調味乳品如添加羊乳、芒果、花生、蛋及其製品調味,也可能影響特殊過敏體質的人,同樣也應依循前述規定,清楚標示過敏原的名稱,以保障消費者飲用之安全與安心;液態的乳類製品種類多,切記,選購前要仔細看清楚產品標示,選購最適合自己的乳品。

回頂端 scroll-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