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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廣播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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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奶水應加標示事項」、「嬰兒配方食品及供四個月以上嬰兒食用之完整配方食品不得標示事項」及「特殊營養食品之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應以直接印製方式顯著標示辨識標記於容器上,以利消費者辨識」,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日期:112-02-01
資料來源:食品安全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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