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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及法規諮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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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消費者,其所交易或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應與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消費生活品質有關。

日期:101-05-2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廿四日

  台八十七消保法字第○一○六○號

  受文者:國防部

 

【主旨】

 

  關於 貴部函詢因採購之軍品具有瑕疵,可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疑義

  一案,本會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部八十七年八月十二日(八七)駒駿字第五四七一號函。

 

  二、從消費者保護法第一條的精神來看,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消費者,其

      所交易或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應與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消費生活品質

      有關,國防部採購軍品,如與國民消費生活無直接關係,應非消費者

      。惟軍人使用國防部採購之軍品,因該軍品有瑕疵,而致生命、身體

      、健康受有損害時,仍應可適用消保法。又廠商製造某項軍品前,該

      項軍品之製造依法需經 貴部許可則 貴部對該項軍品,即為消費者

      保護法第六條所稱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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