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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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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修正—全面強化建築安全管理

日期:107-04-19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 《建築法》修正  共1張

一、 前言

105年、107年發生於台南及花蓮地區的強震,除造成多棟建築物傾斜或倒塌,同時亦導致人命的傷亡,因而再次喚起國人對建築物安全的重視,特別是國內老舊建築物的數量和比率正逐年不斷升高,建物耐震狀況亟待加強。

為回應各界對居住安全的期待,政府除推動都更三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及修正《都市更新條例》與老屋健檢等政策,以及於107年2月26日宣布的全面啟動全國性建築物耐震安檢及輔助重建補強措施外,行政院院會並於同年3月29日通過《建築法》修正案(註:已於109 年1月 15日修正公布),期透過確保新建建築物設計及施工品質,強化既有建築物居住安全,同時強制合法房屋補照,以維護建築物公共安全。

二、 3大修法重點

(一) 三級品管確保新建物施工品質
整合設計審查:整合現行特殊結構外審及防火避難綜合檢討申請評定認可制度,明定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結構及防火避難設計等涉及安全之項目,應由第三方專業團體複查。
強化施工勘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由第三方專業團體勘驗(3日內完成),勘驗合格才能繼續施工。
落實竣工查驗: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應由第三方專業團體現場查驗,查驗合格才能核發使用執照。

(二) 強制改善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
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根據內政部於107年2月21日修正發布的《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凡8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建照之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如旅館、醫院、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運動休閒場所、電影院、學校、社福機構等,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均強制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同時地方政府亦應主動篩選有高危險疑慮之建築物,有安全疑慮時須主動通知所有權人辦理評估,確認結構安全。
不改善者,即罰鍰
未依規定辦理初評或詳評者,處罰6-30萬元罰鍰。評估結果為須改善的建築物,應限期補強或重建,並於改善後再次申報;屆期未改善者處以6萬-3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三) 強制合法房屋補照
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對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具一定用途及規模以上、有營業使用事實卻未依法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者,增訂「罰鍰2萬-10萬、屆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業、必要時停供水電或封閉」等處罰規定,以促其依法完備相關程序。

三、 結語

家是每個人的安身之所,住得安全,才能保障生命與財產的安全,亦是一個幸福國度應提供人民的基本保障。此次《建築法》的修正,即是期透過全面性的檢討,健全我國建築管理制度,強化新舊建物的安全,期使每一位國民都能住的安心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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