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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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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政治檔案條例」草案

日期:107-05-17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17)日通過國家發展委員會擬具的「政治檔案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落實轉型正義是蔡英文總統的重要政策,其核心任務之一是規劃推動開放政治檔案,希望藉由公開歷史紀錄、還原歷史真相,促進社會和解。該條例是「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的配套法律,對未來推動政治檔案開放應用至關重要。
 

賴院長指出,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國發會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另請各部會配置適當資源,督促所屬落實清查及整理政治檔案,以利儘速移轉檔案局管理。
 

國發會指出,「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依促轉條例第18條第6項規定,政治檔案的徵集、彙整、保存、開放應用、研究及教育等事項,除該條例另有規定外,另以法律定之。為建立完整的政治檔案管理及開放應用制度,並符合促轉條例上述規定,因此擬具該草案。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主管機關為國發會,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及開放應用事項,由檔案局辦理;政治檔案之研究、出版、展示及教育推廣等事項,由文化部會同相關機關辦理。(草案第2條)

明定政治檔案之適用範圍不以政府機關(構)檔案為限,亦包含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之政治檔案。(草案第3條)

明定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持有政治檔案,經促轉會審定為國家檔案,應於該會指定期限內移歸檔案局管理,並由該會、檔案局及持有檔案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依審定清冊作成紀錄。(草案第6條)

明定保密逾30年仍列機密等級之政治檔案,除原移轉機關(構)敘明有保密義務之法規外,視為解除機密,並簡化解密程序。(草案第7條)

對於政治檔案之開放應用,依申請對象區分為檔案當事人、非檔案當事人及政府機關(構)3種類型,衡平資訊權與隱私權之保障。(草案第8條至第10條)

政治檔案中所載公務員、證人、檢舉人及消息來源之姓名、化名、代號及職稱,應提供閱覽、抄錄或複製。(草案第11條)

、當開放政治檔案涉及爭議事項,得由檔案局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審議。(草案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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