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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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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會通過「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

日期:107-04-2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院會今(26)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學位授予法」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為建構更具彈性及多元的高等教育學制,提升我國際競爭力,並鼓勵高教發展多元特色、落實教學創新及提升教育品質,適度鬆綁「學位授予法」的學位授予方式實有其必要。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教育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賴院長強調,日前在與資訊硬體業者座談時,發現與會業者皆已轉型為「軟硬兼施」,對於人才需求非常殷切。因此,因應產業轉型及國際局勢,政府各部會也必須調整及改革,具體及積極回應社會需求。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由授予學位之學校訂定各類學位名稱,提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訂學生得彈性於院、系、學位學程間修課,並依其學術領域、修讀課程及要件授予學士學位。另增訂如其修業情形已符合相當於二年制專科學校畢業資格即先就業者,大學得先授予副學士學位。(修正條文第5條)

三、增訂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之碩、博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惟已於國內、境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作品、成就證明或專業實務報告等,不得作為第7條、第9條規定之論文、作品及專業實務報告等。(修正條文第7條至第9條、第12條)

四、學生得修讀本校或他校雙主修及輔科(系、所、學位學程),俾各校教學資源整合及學制更具彈性,擴展學生學習領域。(修正條文第14條)

五、名譽博士學位之頒授要件、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審查程序,由各大學定之,毋須報請教育部備查,以符大學自主精神。(修正條文15條)

六、增訂學校授予之學位入學資格或修業情形有不實或舞弊情事,應予撤銷,並公告註銷學位證書。學校主管機關發現學校就學位撤銷情事之處理顯有疑義時,得予糾正,並減少各項獎補助及研究所招生名額。(修正條文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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