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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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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多重機制把關「七休一」 保障勞工權益並給予雇主彈性

日期:106-11-06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今(6)日就「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討論,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會後轉述表示,今天的會報由賴清德院長親自主持,會中形成相關共識,其中針對「七休一」作相當幅度修正,相關內容經審慎討論後,仍需由勞動部法規會審視所有條文,再送請政委林萬億審查,預定於11月9日行政院會通過後,由賴院長親自主持記者會向國人說明。

有關「勞基法」第24條規定,徐發言人表示,休息日出勤工資將修正為覈實計算,因原規定「做1給4、做5給8」不僅實務上少見,且在勞動統計上會產生誤差,使勞動大數據應用於相關政策研究時失真,因此將該條文回歸實際需求。

針對「勞基法」第32條有關延長工時部分,徐發言人指出,目前一個月是46小時,甲案是一個月延長為54小時,即加班時數可增加8小時;另乙案則為基於保護勞工,加班時數不能增加,但給予勞工及雇主彈性,所以每月加班時數46小時不變,但將以每三個月為一期來計算,總工時138小時,但每三個月內的各個月份可調整加班時數,每月最高不可超過54小時。會中決定採取乙案,讓加班時數不會增加,同時讓勞工、雇主保有彈性。

針對輪班制部分,徐發言人指出,現有規定班次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甲案以8小時為原則,經過勞資協議可為11小時或以上;乙案仍以11小時為原則,如有例外狀況或雇用30人以上,經工會及勞資協議後,並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輪休時間可小於11小時,但不得少於8小時。最後決定採取乙案。

有關「七休一」鬆綁問題,徐發言人以導遊帶團赴歐美旅遊、節慶連假的人力調度、小公司或新創公司赴歐美參展為例表示,勞工倘若要七休一,6天後公司則需另派人手,對於很多公司有所困難。因此七休一應有所彈性,但也有立委認為放寬太多彈性會影響勞工權益,經過協商,加入第36條條文,以下列機制進行處理:首先,鬆綁七休一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例如導遊需經交通部同意;會展或相關影視行業則要經過文化部同意;而律師業則需經法務部同意等。

徐發言人進一步指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再送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行業,亦即要再送勞動部指定,同意後方可鬆綁。鬆綁後,勞工可於「每七天週休二日,其中一日為例假日」排班中進行調整,可調整為第一週的第一天休假、第二週於最後一日休假等多元作法。以旅遊業為例,導遊便可完整帶完6日以上的團,而在年節期間或是會展人員,也可以順利將工作完成,並在工作後連續休假四天。

徐發言人強調,除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同意,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的指定外,例假日的調整還需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30人以上的公司也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藉由多重審查,使七休一被嚴格把關。

有關「特別休假」部分,徐發言人表示,特別假以休憩為目的,若有年度未終結的特休日數,可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下一年度實施,意即可以「累積假日」。「積假」若搭配週休二日,以及特定行業的七休一彈性,即可擁有7至10日的休假,滿足家庭或國外旅遊的需求。不過積假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尚未休假,應進行結算,雇主應按未休日數發給工資,如此一來既能保障勞工的權益與休假彈性,也給予雇主高度彈性。

徐發言人強調,勞工權益不僅是工時與加薪,更包括勞動的彈性,勞動彈性本身也是權益的一部份。而勞工權益是相當多元化的,讓想加班的人可以加班、不想加班的能夠不加班,勞工能在勞動中取得彈性,政府對勞工的保障也可更周延。

徐發言人表示,「勞基法」修正草案預告後,政府希望能聽取各界聲音,其中包括美國商會、歐洲商會及日本商會等,皆已向國發會反映意見。國發會另也將蒐集立法委員及各機關團體意見進行研究。行政院會通過後,最後仍須尊重立法委員職權,由立法院審查通過後才是最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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