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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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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修正

日期:106-11-21
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 《勞動基準法》修正  共1張

一、前言

照顧勞工是政府政策中很重要的工作之一,為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及改善勞動條件,《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5年12月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惟新制實施近一年來,各界仍有希望能增加工作彈性之建議,政府既有決心拚經濟,就必須積極面對問題,故行政院秉持蔡英文總統「既保障勞工權益,也給予資方經營彈性」之指示,於彙整各方反映意見後,於106年11月9日進行《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的修正,期打造一個安全又彈性的勞動體制。


二、《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重點

此次修法內容可歸納為兩個重點:第一個是以「四不變」堅持勞工權益,第二個是以「四彈性」賦予勞雇雙方適度彈性。

(一)「四不變」

  1. 正常工時不變:原則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40小時
  2. 週休二日的原則不變
  3. 加班總工時不變:平均每月加班工時46小時原則不變。
  4. 加班費率不變:休息日或平常日加班,仍依原加成費率計算加班費。

(二)「四彈性」

  1. 加班彈性:基於保護勞工,每月加班工時46小時原則不變,但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可以每三個月為一期,於該期各個月份調移加班時數,但單月上限54小時,每一期加班總工時不得超過138小時,僱用勞工30人以上的公司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2. 排班彈性:七休一原則不變,但特定行業符合以下規定可於每七日之週期內彈性調整。

(1)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例如:導遊業須經交通部同意,營造業須經內政部同意),再經中央主管機關(即勞動部)審核指定。

(2 )個別公司如欲調整,仍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僱用勞工30人以上的公司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1. 輪班間隔彈性:輪班更換班次原則至少間隔11小時。如有例外狀況,必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才能另行約定休息時間,但不得低於8小時。僱用勞工30人以上的公司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2. 特休運用彈性:當年度特休假未休完,經勞資雙方協商後可遞延至次年度實施。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仍未休畢之日數,雇主仍應按未休日數發給工資。


三、結語

《勞動基準法》的再修正,一方面是希望對勞工的保障做到更周延,同時亦期賦予企業經營更多的彈性,協助台灣產業轉型,進而改善整體經濟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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