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宮2026年2月20日《實施臨時進口附加費以處理根本性國際收支問題》 總統公告摘要
一、背景說明
為因應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2026年(下同)2月20日判決川普總統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EEPA)課徵關稅無效,川普總統立即於同日依《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以美國貿易赤字龐大且嚴重已損及美國經濟與國家安全利益,主張美國存在該條「根本性國際收支問題」(fundamental international payments problems),須對進口至美國之貨物課徵為期150日之10%從價臨時進口附加費(a temporary import surcharge of 10 percent ad valorem)加以因應。(按:川普總統旋於2月21日透過社群媒體宣布將10%從價附加費改為15%,但美國政府尚未發布正式文件。)
二、本總統公告措施內容
(一) 適用範圍:除本公告附件I及附件II所列豁免項目品項以外,所有進口至美國之貨品均應適用10%從價關稅稅率(10 percent ad valorem duty rate)。
(二) 與其他關稅適用關係:
1. 原則疊加適用:除有另外規定豁免122關稅之情形,本公告課徵之10% 附加費係於其他稅費上額外課徵(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is proclamation, the surcharge imposed in this proclamation is in addition to any other duties, taxes, fees, exactions, and charges applicable to such products.),即若該商品原適用MFN稅率,將在MFN稅率外再「疊加」10%附加費(即MFN+10%)。
2. 不適用於232關稅品項:若某進口品項僅部分適用232關稅,則本附加費僅適用於未適用232關稅之部分。
(三) 性質:該附加費應視為一般關稅(regular customs duty)。
三、豁免項目:
(一) 本附加費不適用於以下品項(詳細內容請參考總統公告Annex I及Annex II所列稅號,詳如附件):
1.特定關鍵礦物;
2.供貨幣與金銀條塊用之金屬;
3.能源及能源產品;
4.美國無產製或供應不足國內需求之天然資源與肥料;
5.特定農產品(包含牛肉、番茄、柳橙);
6.藥品及藥品原料;
7.特定電子產品;
8.乘用車、特定輕型卡車、特定中重型車輛、巴士,及乘用車、輕型卡車、中重型車輛與巴士之特定零組件;
9.特定航太產品;
10.資訊材料、捐贈物資、隨身行李;
11.現在或未來受232實施額外進口限制措施適用對象之所有貨品及其零組件;
12.符合《美加墨協定》(USMCA)免稅進口之貨品;及
13.依《多明尼加共和國—中美洲自由貿易協定》(CAFTA-DR),作為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共和國、薩爾瓦多、瓜地馬拉、宏都拉斯或尼加拉瓜貨品而免稅進口之紡織與成衣產品。
四、生效時間與適用期間
(一) 公告明定本進口附加費為150日臨時措施,除非經國會立法延長。自2月24日美東時間凌晨00:01起生效,為期150天,至7月24日美東時間凌晨00:01止。
(二) 美國海關(CBP)已另於2月23日發布指引,確認本課稅措施於2月24日美東時間凌晨00:01起至7月24日美東時間凌晨00:01止,除豁免品項外,對所有國家進口至美國貨品徵收10%從價稅,為期15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