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15年8月28日行政院院臺經談字第1155018752號函修正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統籌經貿談判政策及執行策略,協調跨部會經貿談判分工、推動與整合,專責推動多邊及雙邊經貿談判,結合政府及民間力量以重啟經貿外交動能,並以談判及國際合作帶動經貿法制現代化及經濟體質調整,特設經貿談判辦公室(Office of Trade Negotiations,OTN,以下簡稱本辦公室)。
二、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一)推動對外經貿事務及談判有關事項之政策規劃幕僚作業。
(二)國際經貿談判之統籌規劃及執行。
(三)對外經貿合作事項執行之統籌規劃及協調。
(四)國際經貿談判有關國內調整事項之政策協調及溝通。
(五)經貿談判人才之培育及訓練。
三、本辦公室置總談判代表一人,由本院主管經貿談判事務之政務委員兼任,並加大使銜;副總談判代表二人或三人,由經濟部次長及外交部次長兼任,並視談判及工作需要由本院指派其他適當人員兼任;資深談判代表若干人,由總談判代表或議題主政機關首長指派相當層級人員擔任;談判代表十五人及助理談判代表若干人,由本院指派或由議題主政機關提薦具有經貿談判專業之簡任(派)人員擔任談判代表,具豐富處理國際事務經驗之非簡任人員擔任助理談判代表。
本辦公室相關人員之中英文職稱對照如附表。
四、總談判代表負責指揮、監督本辦公室執行任務;副總談判代表襄助總談判代表;資深談判代表負責所屬部會談判業務之指揮、監督及執行;談判代表或助理談判代表負責對外經貿談判及協助相關事務。
五、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派(聘)兼之,承總談判代表指示,綜理本辦公室業務。
六、本辦公室所需人員,由本院人員派充之;必要時,由各議題主政機關借調或兼任及依業務需要聘(僱)用專業人員及行政秘書。
本辦公室所需人員之員額,本院得視業務需求增補。
七、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