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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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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設置要點

  •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高我國參與國際經貿談判之效能、爭取我國最大經貿利益及培養經貿談判人才,專責推動多邊及雙邊經貿談判,結合政府及民間力量以重啟經貿外交動能,並以談判及國際合作帶動經貿法制現代化及經濟體質調整,特設經貿談判辦公室(Office of Trade Negotiations,OTN,以下簡稱本辦公室)。
  • 本辦公室任務如下:
    1. 推動對外經貿事務及談判有關事項之政策規劃幕僚作業。
    2. 國際經貿談判之統籌規劃及執行。
    3. 對外經貿合作事項執行之統籌規劃及協調。
    4. 國際經貿談判有關國內調整事項之政策協調及溝通。
    5. 經貿談判人才之培育及訓練。
  • 本辦公室置總談判代表一人,由本院主管經貿談判事務之政務委員兼任,並加大使銜;副總談判代表二人或三人,由經濟部次長及外交部次長兼任,並視談判及工作需要由本院指派其他適當人員兼任;資深談判代表若干人,由總談判代表或議題主政機關首長指派相當層級人員擔任;談判代表八人至十人及助理談判代表若干人,由議題主政機關提薦具有經貿談判專業之簡任(派)人員擔任談判代表,具豐富處理國際事務經驗之非簡任人員擔任助理談判代表。本辦公室相關人員之中英文職稱對照如附表。
  • 總談判代表負責指揮、監督本辦公室執行任務;副總談判代表襄助總談判代表;資深談判代表負責所屬部會談判業務之指揮、監督及執行;談判代表或助理談判代表負責對外經貿談判及協助相關事務。
  • 本辦公室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院派(聘)兼之,承總談判代表指示,綜理本辦公室業務。
  • 本辦公室執行幕僚事務所需人員,由各議題主政機關借調或兼任及依業務需要聘(僱)用專業人員及行政秘書。
  • 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經濟部及所屬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