峇里套案:貿易便捷化議題
貿易便捷化(TF)議題自2004年10月成立談判小組,由各會員國依據談判授權提出各項TF措施之提案,於2009年12月由WTO秘書處彙總成為協定草案,作為談判基礎文件,談判於2013年12月7日第9屆部長會議達成協議(WT/MIN(13)/W/8)。貿易便捷化協定內容分為兩大部分:
第一篇
- 第1~5條為改進GATT第十條(法規透明化)之措施,包括相關資訊之公布(第1條)、法規生效前評論機會之提供(第2條)、稅則/原產地之預先核定(第3條)、訴願或行政救濟程序(第4條)、加強管制或查驗之通知(第5條)。
- 第6~10條為改進GATT第八條(貿易程序與規費)之措施,包括與進出口規費之規範(第6條)、貨物之放行與清關(第7條)、邊境機關之合作(第8條)、於海關控制下為進口而進行之貨物移動(第9條)、進出口及轉運之手續(第10條)。其中第7條、第10條內容較多,細分項次如下:
- 有關貨物之放行與清關(第7條):包括預先報關(7.1)、電子付款(7.2)、稅費與放行分開核定(7.3)、風險管理(7.4)、事後稽核(7.5)、放行時間(7.6)、優質企業適用之TF措施(7.7)、快遞貨物通關(7.8)、易腐貨物通關(7.9)。
有關進出口及轉運之手續(第10條):包括通關手續與文件要求(10.1)、採納副本(10.2)、國際標準之使用(10.3)、單一窗口(10.4)、裝船前查驗(10.5)、報關代理人(10.6)、共同的邊境程序與統一文件(10.7)、貨物退運之處理(10.8)、暫准通關/境內、境外加工(10.9)。
- 第11條,係為強化GATT第五條(轉運自由)之措施。
- 第12條,規範會員間之關務合作措施,包括促進法規遵循及合作之措施(12.1)、交換資訊(12.2)、查證(12.3)、請求(12.4)、資訊之保護及機密性(12.5)、資訊之提供(12.6)、請求之延期或拒(12.7)、互惠(12.8)、行政負擔(12.9)、限制(12.10)、未經授權之使用或揭露(12.11)、不影響會員在雙邊及區域協定下之權義(12.12)。
第二篇:開發中及低度開發國家在第一篇協定義務中,所享有之特殊及差別待遇。
- 由個別會員國自行決定A、B、C三類義務。
- A類:協定生效後須立即實施之措施;
- B類:協定生效後給予特定緩衝期間後方須實施之措施;
- C類:會員國於獲得所需技術、財務或能力建構等協助後,具有執行能力後方得實施之措施。
- A、B、C類措施之通知與執行。
- B、C類措施實施日期展延之預警機制。
- B類措施變更為C類之程序。
- 爭端解決之豁免。
- 技術、財務或能力建構之協助。
- 應提報TF委員會之技術協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