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第9屆部長會議(MC9)峇里套案

2013.12.11
:::

峇里套案:貿易與發展議題

峇里會議「貿易與發展議題」包括特殊與差別待遇之「監督機制」以及LDCs提案,其中LDCs提案有四部分:一、優惠原產地待遇;二、執行LDCs服務業豁免決議;三、棉花議題;四、雙免案(給予LDCs關稅免配額市場進入之執行),均已在本屆部長會議通過。謹簡述如次:

監督機制(monitoring mechanism)(協議文件
一、背景:為落實特殊與差別待遇(S&D)條款之執行,杜哈部長會議要求WTO建立一套監督機制,並依據2002年7月總理事會決議建立S&D監督機制,該條文規範監督機制之範圍、功能權限、運作及檢討。
二、   主要內容:
(一)    會員同意設立監督機制,以檢視所有WTO協定、部長與總理事會決議中有關差別待遇(S&D)條款之執行情形,以加速使開發中國家與低度開發國家融入多邊貿易體系。
(二)    監督機制將為WTO檢視S&D條款執行之窗口(focal point),該機制將使WTO檢視機制更完整,而非予以取代。
(三)    該監督機制檢視時倘發現問題,得考量該問題係來自執行面或S&D條款本身。
(四)    該監督機制運作不能改變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五)    該監督機制不排除向WTO相關機構提出建議,以就檢視過之S&D啟動談判。所提建議可含改進S&D執行,以及對檢視過之S&D啟動談判,以改善其執行。
(六)    WTO相關機構應儘速考量該監督機制所提出之建議,且該等建議應納入貿易發展委員會向總理事會所提交之年度報告。
(七)    該監督機制每年將召集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專責會議兩次,並於首次會議召開後第三年檢討該監督機制之運作。

優惠性原產地規則(協議文件
一、     背景:為加速LDCs國家出口,WTO會員得依據相關原則訂定原產地規則之標準,給予LDCs國家出口之產品優惠待遇。
二、     內容:
(一) 從價百分比:LDCs國家期盼,產品在LDCs國家增值百分比達25%(亦即該產品在其他國家增值部分可達75%),即可認定LDCs為原產國,並享受優惠待遇。該增值之計算基準採用離岸價格(FOB)。
(二) 稅則列號變更:LDCs國家希望原材料經加工或製造後之產品與原材料歸屬之貨品稅則號列前六位碼相異即為LDCs國家產品,可享用貿易優惠措施。
(三) 特殊製程:考慮LDCs國家之生產能力,特殊製程條件宜納入考量,例如化學品、成衣及布料。
(四) LDCs國家累計:在產品製程中,來自不同LDCs國家之原料均可合併採計在LDCs增值含量內,以適用優惠待遇。

執行LDCs服務業豁免決議(協議文件
一、     背景:2011年WTO第八屆部長會議採認「給予低度開發國家服務與服務提供者之優惠待遇」決議(WT/L/847),該優惠待遇賦予會員於特定範圍內豁免GATS第2.1條最惠國待遇義務之適用;又該決議僅提供會員給予LDCs國家豁免措施之機制,至於該機制是否具可操作性及如何操作則無法進一步決定,為利會員有效執行前開優惠待遇,爰LDCs集團提出旨揭執行LDCs服務業豁免決議。
二、     提案內容:
(一)    服務貿易理事會(CTS)啟動程序,以促進快速及有效執行予LDCs國家服務業豁免待遇、定期檢討LDCs國家服務業豁免決議執行情形及得就如何增進LDCs國家服務業豁免待遇之執行提出建議步驟。
(二)    CTS應在LDCs國家提出共同要求之6個月後召開高階層會議,由已開發及有能力之開發中國家確認可提供LDCs國家豁免待遇之服務業別及提供模式。
(三)    建議會員依循目前LDCs服務業豁免決議自動給予LDCs國家服務業豁免待遇。
(四)    鼓勵LDCs國家透過對話向已開發國家提出技術協助及能力建構要求。

棉花議題(協議文件
一、 背景:非洲棉花4國(布吉納法索、馬利、貝南、查德)要求全面削減已開發國家之棉花補貼。
二、 主要內容
(一)     重申本案對部份開發中會員及低度開發會員之重要性;
(二)     再次確認會員於香港部長會議之宣示將以具企圖心、迅速且具體的方式處理棉花議題。並對本議題迄今未能達此目標感到遺憾;
(三)     為強化棉花貿易相關措施之透明化,會員同意未來將每兩年在農業委員會談判特別會議之架構下,從市場進入、境內支持及出口競爭等方面,進行全面檢視。

雙免議題(協議文件
一、     背景:2005年香港部長會議宣言第36段附件F通過有關給予LDCs產品雙免待遇,要求已開發國家應在2008年或不晚於杜哈回合談判結束前,達成提供LDCs 97%(按稅項計算)以上產品雙免優惠之目標。但開發中國家得分期履行,並在產品涵蓋率享有適當彈性。LDCs集團此次提案認為,已開發國家執行雙免優惠情形並不徹底,爰提案要求改善。
二、     主要內容:
(一)已開發國家尚未提供LDCs 97%以上產品雙免優惠者,應於下一屆部長會議前改善雙免適用產品範圍。
(二)有能力提供雙免優惠之開發中國家,應於下一屆部長會議前提高雙免試用產品範圍。
(三)會員應通報給予LDCs國家之雙免優惠計畫。
(四)另,貿易發展委員會應持續每年檢視會員給予LDCs國家之雙免優惠情形,並向總理事會報告,以採取適當措施。
回上一頁
更新日期:201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