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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

日期:113/03/29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惟有致力建構完善的兒少福利制度及安全的成長

    政府致力建構完善的兒少福利制度及安全的成長環境,培植身心健全的國家棟梁。(圖/臺北市東門國小提供)

我國婦女總生育率自73年起,降至低於2.1人之替代水準,至92年減少為1.23人,跨入所謂「超低生育率國家」之門檻;99年更下降到0.895人新低點,在100年百年結婚潮及101年龍年生子潮之後,101年回升至1.265人,104年開始逐年下降至111年0.89人。有關兒童及少年人口,112年有340萬4,197人,占總人口14.54%。

《兒童福利法》與《少年福利法》分別於62年、78年制定,為期兒少福利政策之整體性及連貫性,合併上開兩法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並於92年5月28日公布施行,整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架構,建構有益兒童及少年健全發展之環境。

因應時勢需要,《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歷經多次修正,於100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名稱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除回應各界需求加強福利服務措施外,並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為目標,將各項基本權益法制化。嗣因應我國少子女化趨勢,為全面打造友善、安全之育兒環境,陸續於101年8月、103年1月、104年2月及12月、107年11月、108年1月及4月、109年1月、110年1月修正公布部分條文。

福利服務措施

103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依法進行全面檢視法規,增修或廢止不符公約之處外,分別於105年、110年提出國家報告,並於106年、111年11月進行國際審查。目前我國有關兒童、少年福利具體服務措施如下。

  • 未滿2歲兒童育兒津貼,為落實總統「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分階段提高最低發放金額至每人每月5千元、提前自第2名子女加發、取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與弱勢兒少生活津貼不得同時領取之規定;112年12月補助21.65萬人,占當月未滿2歲兒童(27.11萬人)79.87%。
  • 提供弱勢家庭經濟協助,辦理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健保費全額補助、3歲以下兒童醫療補助等。
  • 推動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結合各相關部會透過跨專業整合平臺,落實人身、居家、交通、校園、遊戲、水域、就業、網路及其他安全等九大面向之推動策略,以強化兒童少年安全保護網,其執行情形及辦理績效,每年提報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會議列管與檢討。
  • 提供替代性安置教養服務,為妥善照顧家庭遭遇重大變故、失依、貧困或需受保護之兒童及少年,提供家庭寄養與機構安置教養服務,112年計有1,385戶寄養家庭與113所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並推動收出養服務。
  • 建立跨行政體系協調合作及兒少參與機制,持續推動「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及「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另於103年增設「行政院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定期召開會議,並自109年起納入兒少代表席次。

家庭支持

  • 為全力支持家庭育兒,政府大幅增加經費,落實「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傾全國之力來協助培養國家未來的棟梁。

家庭為社會的基本單位,亦為照顧、培育個人成長與發展的重要場域;然近年來社會急遽變遷,導致家庭結構改變,家庭型態日趨多元,各種家庭樣貌如單親、隔代、新住民、近貧等家庭數量持續增加,使得家庭的脆弱性及不穩定性相對提高,家庭照顧功能明顯弱化。再加上貧富差距擴大、就業市場緊縮等經濟現象的影響,家庭的所得維持產生困難,使得家庭中相關的社會問題倍增,尤其是兒童及少年缺乏良好照顧等問題時有所聞,爰建立一個預防性與發展性之服務體系,以穩定家庭、支持並維繫家庭功能的完整。目前我國家庭支持服務具體服務措施如下:

推動設置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持續積極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整合轄內福利資源,落實區域福利資源均衡之原則,強化社區預防及早期介入工作,建構普及全國的家庭支持服務網絡。截至112年已設置156處,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的服務模式,提供家庭成員多元的福利服務。

強化新住民家庭照顧功能

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39處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並補助民間團體設置96處新住民社區服務據點及辦理各項新住民家庭福利服務活動。

整合保護服務與高風險家庭服務

為預防兒虐事件發生,推動脆弱家庭服務

配合行政院107年2月26日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將高度風險家庭納入保護服務範疇,屬中低度風險家庭由公部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依家庭問題與需求提供經濟扶助、托育、親職教育等支持性服務。110年7月29日行政院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110-114年)」,延續第一期計畫方向,並加強網絡合作機制,深化「以家庭為中心、以社區為基礎」的服務模式。

推動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

109年1月21日公布《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明定各網絡單位通報前應落實前端作業,透過跨機關系統介接,主動關懷6歲以下弱勢兒童,截至112年9月共服務1,307名6歲以下兒童,經由社工關懷訪視發覺受虐或未獲適當照顧之兒童,避免兒虐事件發生。

推動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

提供家庭訪視、課後臨托與照顧、少年團體、認輔志工等預防性、支持性及發展性服務,促進兒少身心健全發展,協助家庭照顧功能發揮。截至112年6月共計服務9,950個家庭。

推動育兒指導服務方案

提供到宅育兒指導、提升家長知能方案、育兒諮詢、育兒指導員培力等服務,截至112年6月共計服務1,761個家庭。

減輕家庭育兒負擔,營造優質托育環境

  • 101-112年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212處親子館(托育資源中心),提供育兒支持服務,以提升社區民眾育兒知能,減緩照顧壓力。
  • 101-112年計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置400處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含150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另截至112年共設置1,200處私立托嬰中心,提供日間托育服務、臨托及延托服務。
  • 建立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機制,《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於103年12月1日起實施,居家托育人員依法納入政府管理輔導體系,至112年已有2萬7,281人取得服務登記證書。
  • 107年8月起推動「公共化及準公共托育費用補助」,針對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之家庭,將未滿2歲兒童送托與政府簽約之公共化及準公共托嬰中心或準公共保母,依照家庭經濟條件,自111年8月1日起調升為提供每人每月5,500-1萬2,500元不等托育補助,第2名子女加發補助1千元及第3名以上每名子女加發補助2千元,並刪除不得併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自112年起取消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之規定。112年平均每月計5萬5,688名未滿2歲兒童受益,共補助57億3,989萬餘元。

設置「全國未成年懷孕諮詢專線」(0800-257085),及「未成年懷孕求助網站」

提供電話諮詢服務、心理支持及追蹤關懷等服務,協助未成年人面對懷孕議題。112年諮詢專線服務1,015人次,求助網頁瀏覽18萬7,609人次,信件及線上諮詢337人次。

推動「家事商談」服務

為降低離婚事件對兒少可能造成之身心發展影響及傷害,112年共24個民間團體與地方法院及地方政府合作,提供商談、諮商、親職教育、子女會面交往等服務。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提供離婚、喪偶、未婚懷孕等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等扶助項目。

收出養媒合服務

兒少收出養媒合制度自101年5月30日起實施至112年,共8家機構(計12個服務處所)獲許可辦理收出養媒合服務,其中5個服務處所可提供跨國境收出養媒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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