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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重要行政命令(含232條款調查案)及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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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2026.05.07

2026年5月7日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判決核發禁止聯邦政府對華盛頓州政府及兩家公司原告執行徵收122條關稅之永久禁制令

一、背景:

(一)原告:華盛頓州、奧勒岡州、紐約州等 24 個州政府及香料商 Burlap and Barrel 與玩具商 Basic Fun 兩家公司,分別於 2026 年 3 月 5 日、9 日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IT)提告聯邦政府,主張川普總統於 2026 年 2 月 20 日發布之第 11012 號總統公告逾越法定授權範圍, 且不符合《1974 年貿易法》第 122 條規範。

(二) 訴訟資格:州政府原告中,僅華盛頓州因「公共機構」(public instrumentality)華盛頓大學身為直接進口商並證明進口紀錄, 繳納第 122 條關稅之情形已達「確定即將發生」(certainly impending)之程度,而具訴訟資格;其餘 23 州僅主張間接經濟損失,CIT 認定欠缺具體特定的事實傷害(jury in fact),故予駁回。至於兩家公司原告,因關稅期間內已有具體進口排程, 而當然具備訴訟資格。

二、CIT 於 2026 年 5 月 7 日判決核發禁止聯邦政府對華盛頓州政府及兩家公司原告執行第 11012 號總統公告徵收 122 條關稅之「永久禁制令」(permanent injunction),判決要旨如下:

(一) CIT 對 122 條款定義與適用之分析:

  1. 第 122 條之立法背景,係因尼克森總統於 1971 年為因應布列敦森林體系運作不佳,自行對所有進口產品加徵 10%關稅,而引發憲政疑慮,促使國會於 1975 年 1 月通過《1974 年貿易法》,其第 122 條明確界定總統在特定且例外之經濟條件下課徵關稅之權力範圍。
  2. CIT 依第 122 條(a)文義及立法歷史,認定總統若要依據該條課徵附加稅,須以存在「根本性國際收支問題」 (fundamental international payments problems)為前提, 並須符合「大規模且嚴重之國際收支赤字」、「防止美元急迫且重大之貶值」或「與他國合作矯正國際收支失衡」三種狀況之一。
  3. CIT 認定第 122 條所稱「國際收支赤字」 (balance-ofpayments deficits)具客觀衡量標準:依立法歷史,國會立法時所理解之該詞彙僅指「流動性赤字」(liquidity deficit)、「官方結算赤字」(official settlements deficit)及 「基本餘額赤字」(basic balance deficit)。
  4. 第 122 條的行使具有限制,包括關稅期間不應超過 150 日(除非經國會延長)、15%稅率上限、須符合不歧視原則、產品涵蓋範圍須廣泛且統一適用等條件。

(二) CIT 判決川普總統公告違反第 122 條之主要理由:

  1. 若採納政府的擴張解釋,將使第 122 條失去意義,並引發違憲疑慮 , 依「 合 憲 性 解 釋 準 則 」( canon of constitutional avoidance),應採限縮解釋。
  2. 第 11012 號總統公告援引依據皆非第 122 條所稱之「國際收支赤字」,不符合啟動第 122 條之法定要件,認定該公告為逾越權限(ultra vires),因此政府對原告課徵之 122 關稅並未獲法律授權。
  3. 由於本案各州政府原告僅華盛頓州為適格原告,而兩家公司原告未主張核發全國性禁制令(universal injunction), CIT 認定適格原告在個別禁制令下即可獲完整救濟,否決各州原告的全國性禁制令主張。

三、後續程序:

(一) 本案判決認定政府應退還華盛頓州政府及兩家公司於禁制令生效前已繳納之第 122 條關稅,並附加法定利息。

(二) 被判決駁回之 23 州原告若日後能提出進口相關證據,仍得就同一事項重新提起訴訟。

(三) 美國司法部以 CIT 對第 122 條解釋錯誤,且該判決將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等理由,於 2026 年 5 月 11 日向法院申請暫緩執行判決。

 

註:美國重要行政命令(含232條款調查案)及法院判決中文要點內容係依據美國白宮所公布之行政命令、事實文件及聯邦公報等相關參考資訊進行彙整,並非逐字翻譯,謹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