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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重要行政命令(含232條款調查案)及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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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2025.05.30

美國國際貿易法院判決撤銷川普政府對等關稅及芬太尼關稅案判決摘要

一、 本案美國數企業與奧勒岡等12州政府(原告),分別於2024年4月14日、23日向美國國際貿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IT)提告美國聯邦政府(被告),主張川普總統對等關稅及芬太尼關稅違反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IEEPA))所授予之權限。

二、 本案爭點在於美國三權分立憲政制度下,原屬國會課徵關稅之權力,在IEEPA下可授權行政部門課徵關稅之情況及範圍。

三、 CIT頃於2025年5月28日判決IEEPA並未授權美國總統加徵上述關稅之權力,宣告課徵該等關稅之所有行政命令無效,並命永久禁止其執行(injunction)。判決要旨如下:

(一) 對等關稅:

  1. IEEPA 相較其前身1917年《對敵貿易法(Trade with the Enemy Act (TWEA)》已進一步限縮總統權力,並未授權總統無限度(unlimited)課徵關稅之權利。
  2. 對等關稅之課徵不應適用IEEPA,因對等關稅所擬處理之「貿易逆差(trade deficit)」屬「國際收支(balance-of-payment)」問題,美國已於《1974年貿易法》第122條(註1) 就課徵相關關稅有所規範。

(二) 芬太尼關稅:

  1. IEEPA係授權總統「處理(deal with)」國家安全威脅,惟法院認定芬太尼關稅與處理芬太尼走私問題並無直接關聯,而係對加、墨、中等國施加壓力、創造談判籌碼,故非IEEPA所授權之範圍。
  2. 此外,法院認定本案並非美國憲政下法院不可審查之「政治問題」,爰法院有解釋IEEPA之權限。

四、 本件美國政府已於宣判當日(5月28日)就CIT判決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 提起上訴(按:後續可再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並同時聲請「暫緩執行(stay)」前開CIT判決禁止執行關稅命令,以在上訴期間繼續課徵關稅。

五、 CAFC 已裁准於本案上訴期間將暫緩前開關稅禁止執行令,川普對等關稅及芬太尼關稅持續有效。

 

註1:第122條標題為「國際收支權限」,專門規範總統於發生「根本性國際收支問題(fundamental international payment problems)」時,得以發布「臨時進口附加關稅」或「透過配額方式實施之臨時限制」。且該條對總統因應國際收支問題之權限設有明確限制,例如關稅不得超過15%,且措施之最長施行期間為150日。

 

註2:美國重要行政命令中文要點內容係依據美國白宮所公布之行政命令、事實文件及聯邦公報等相關參考資訊進行彙整,並非逐字翻譯,謹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