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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重要行政命令(含232條款調查案)及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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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2026.08.06

2026年8月6日美國發布調整進口之多晶矽及其衍生品總統公告(Proclamation 11052) (Adjusting Imports of Polysilicon and Its Derivatives into the United States)

一、本案背景簡介:

(一)美國於2025年7月16日發布聯邦公報指出,商務部長已於同年7月1日依據《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對進口多晶矽及其衍生品(polysilicon and its derivatives)啟動國家安全調查。

(二)2026年(下同)8月6日白宮發布事實文件及總統公告,公布商務部長調查結果及總統決定之進口調整措施;主要措施自12月4日美東時間凌晨12時01分起生效。

二、本公告商務部長調查結果指出:

(一)多晶矽為美國半導體及太陽能供應鏈之基礎材料。半導體為數位產品及雷達、通訊、電子作戰、資安、飛彈與無人機導引控制系統等國防工業之關鍵投入品;太陽能級多晶矽(solar-grade polysilicon)及其衍生太陽能產品亦用於美國國防計畫及人工智慧(AI)創新。

(二)外國政府長期透過政策擴大多晶矽及其衍生品生產,造成全球供給過剩。自2020年以來,全球多晶矽產量成長逾270%。惟進口多晶矽及其衍生品侵蝕美國產業產能,美國多晶矽產能占全球比重由2005年50%降至2024年不足2%;半導體晶圓製造產能由1990年37%降至2024年10%;太陽能產業則幾乎完全依賴進口太陽能晶錠、晶圓及電池。

(三)目前半導體級多晶矽(semiconductor-grade polysilicon)僅占全球產量2.4%,多晶矽市場需求多由太陽能級多晶矽滿足,則美國下游太陽能相關多晶矽衍生產品的生產能力相對不足,將影響美國整體多晶矽產業(包含半導體級及太陽能級多晶矽)及其衍生品之長期商業可行性。

三、依上述認定,總統決定採取(一)最低進口價格制度、(二)額外232從價關稅及(三)赴美生產投資優惠等措施,以保護美國國內市場不受國際市場扭曲影響。(一)及(二)之新措施將取代川普第一任任期對太陽能電池及模組課徵、已於2026年2月屆期、適用範圍較窄之防衛措施關稅。本公告措施詳如下述:

(一)最低進口價格(Minimum Import Price, MIP)制度

1.措施內容:自2026年12月4日起,附件I及II所列多晶矽及其衍生品適用MIP。MIP金額如下:

(1)多晶矽原料:每公斤21美元。

(2)多晶矽晶錠及晶圓:每公斤100美元。

(3)太陽能電池:每瓦0.22美元。

(4)太陽能模組:每瓦0.38美元。

2.相關程序及適用效果:

(1)進口商報關時得提交文件,證明或聲明進口商品(或以該商品製成之下游產品)在美國銷售價格將等於或大於MIP。

(2)如未提交前述文件,進口商品將課徵等同適用MIP金額之特定關稅(specific tariff);如已提交文件但申報價格低於MIP,則將課徵申報價格與MIP間差額之特定關稅。

(3)如CBP認文件有重大不實或進口商重大未遵守聲明事項,該進口商及其關係企業將永久禁止進口多晶矽及其衍生品至美國,CBP並得依法另處罰則。

3.鼓勵貿易夥伴建立MIP措施:如商務部長與貿易代表及貿易與製造業高級顧問協商後,認定已與美國簽訂貿易協議(entered into trade deals)之外國貿易夥伴已建立與美國MIP「實質等同」之MIP機制(substantially equivalent import-adjusting action modeled after [US] MIP),商務部長得調整本公告對該貿易夥伴多晶矽及其衍生品之MIP及本公告設立之關稅。

(二)額外232從價關稅

1.措施內容:自本年12月4日起,附件I及II所列之多晶矽晶錠、晶圓及多晶矽衍生品,除公告另有規定外, 加徵15%從價關稅。此項15%措施之產品範圍不包含多晶矽原料(HTSUS 2804.61.0000)。

2.貿易夥伴特殊計算方式:

(1)臺灣、日本、韓國、瑞士、列支敦士登及歐盟:前述產品MFN稅率及本公告適用之232稅率總和為15%

(2)英國:前述產品適用稅率為加徵10%從價關稅。

3.依本公告附件II美國關稅表(HTSUS) 新增內容,上述「15%從價稅率」與MIP制度下可能產生之特定關稅係併行適用,即同一產品可能同時適用15%從價關稅及MIP特定關稅。

(三)赴美投資優惠(onshoring program)

1.措施內容:商務部長得與個別公司達成協議,鼓勵企業提出計畫赴美投資興建、整修或擴建原料多晶矽、晶錠、晶圓及太陽能電池(即適用產品(Covered Products))相關生產設施,並承諾於2029年1月20日前開工。

2.商務部長審核投資計畫考慮因素:預定開工日、專案時程及里程碑之商業合理性、預估年產量、成本及產量預測合理性,以及降低關稅之利益如何在各申請人間分配等因素。

3.生產設備及適用產品豁免關稅:如企業赴美生產計畫獲核准,商務部長應准許該企業得在建廠期間,就與其投資規模相應數量之相關生產設備及適用產品,免徵232關稅。優惠數量亦將考量企業依核准計畫是否充分進展為條件、進口產品是否使用美國多晶矽而有不同。

4.商務部持續監督核准之赴美生產計畫:商務部長得要求企業提交報告說明履行投資情形並由外部審計機構查核。如企業未履行取得關稅抵減或優惠前提之投資承諾,商務部長得停止並撤銷該等優惠;如涉及詐欺或故意誤導美國政府,得依法溯及撤銷關稅優惠追徵關稅,並課予其他處罰。

四、其他執行事項

(一)製造加工再出口退稅(manufacturing drawback):若進口產品來自與美國簽訂貿易與安全協定之貿易夥伴(按:包含臺灣),且該產品所含之多晶矽成分亦完全來自這些貿易夥伴國,且該產品非屬任何反傾銷或反補貼命令涵蓋範圍,則該產品進口美國後用於製造並再出口時,可申請退還本公告所徵之關稅。

(二)防止提前囤貨:如商務部長認定企業在本公告MIP及15%關稅生效日前囤積多晶矽或其衍生品,應與CBP協調限制該企業及其關係企業之進口產品。

(三)防止規避及逃稅:商務部長得會同相關官員發布規則、法規及指引,以因應實際執行需要,及防止關係人交易操縱(manipulation of related-party transactions)、外國補貼移轉(transfers of foreign subsidies)等規避或逃稅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