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2026.04.06
2026年4月2日美國發布為調整鋁、鋼與銅進口所加強措施總統公告
一、 背景:美國白宮於2026年4月2日發布總統公告(proclamation),宣布調整先前對鋁、鋼及銅的232關稅措施。
(一) 川普總統前曾依據經修正之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下稱232條款),認定鋁、鋼及銅以威脅美國國家安全之數量或情況輸入美國,並發布下列公告實施對該等產品的232關稅措施:
1. 經修正之2018年3月8日第9704號總統公告(調整鋁進口至美國)。2. 經修正之2018年3月8日第9705號總統公告(調整鋼進口至美國)。3. 2025年7月30日第10962號總統公告(調整銅進口至美國)。
(二) 經美國商務部長評估上述措施的運作,認為有進一步改善的空間,以更有效處理第9704號、第9705號及第10962號總統公告所認定之國家安全威脅,因此建議做出調整。
二、 本次修正措施要點:
(一) 自2026年4月6日美東夏令時間凌晨12時01分起進口美國供消費、或由倉庫提領供消費之貨物,依據232條款課徵於鋁、鋼及銅相關產品之從價關稅,不論其金屬含量為何,應適用於整個產品之海關完稅價格。
(二) 本公告附件I-A所列產品,自2026年4月6日美東夏令時間凌晨12時01分起進口美國供消費、或由倉庫提領供消費時,適用之232關稅稅率為50%,惟有以下例外:
1. 英國產品:鋁含量完全由在英國冶煉或最近一次鑄造係在英國之鋁所構成的產品,或鋼含量完全由在英國熔鑄之鋼所構成的產品,適用25%。
2. 衍生產品:鋁含量完全由在美國冶煉並鑄造之鋁構成的產品,或鋼含量完全由在美國熔鑄之鋼構成的產品,或銅含量完全由在美國冶煉並鑄造之銅構成的產品,適用10%。
(三) 本公告附件I-B所列之產品,自2026年4月6日美東夏令時間凌晨12時01分起進口美國供消費、或由倉庫提領供消費時,適用之232關稅稅率為25%,惟有以下例外:
1. 英國之鋁或鋼產品,其鋁含量完全由在英國冶煉或最近一次鑄造係在英國之鋁構成,或其鋼含量完全由在英國熔鑄之鋼構成者,適用15%。
2. 對於其鋁含量完全由在美國冶煉並鑄造之鋁構成,或其鋼含量完全由在美國熔鑄之鋼構成,或其銅含量完全由在美國冶煉並鑄造之銅構成之產品,適用10%。
(四) 本公告附件II所列產品,自2026年4月6日美東夏令時間凌晨12時01分起進口美國供消費、或由倉庫提領供消費時,不再課徵232關稅。
(五) 本公告附件III所列產品:
1. 2026年4月6日美東夏令時間凌晨12時01分起至2027年12月31日美東標準時間晚間11時59分止進口美國供消費、或由倉庫提領供消費時,課徵之從價稅率如下:
(a) 除非有下列(b)或(c)項之情形,否則視該產品在美國統一關稅表(HTSUS)第1欄之現行稅率(即MFN稅率)而定:若該產品之第1欄稅率低於15%,則其第1欄稅率與232關稅稅率合計應為15%;若該產品之第1欄稅率已達15%以上,則232關稅稅率為0%。
(b) 衍生產品:其鋁含量完全由在美國冶煉並鑄造之鋁構成,或其鋼含量完全由在美國熔鑄之鋼構成者,依上列(a)項相同方式,按該產品現行MFN稅率計算,其合計稅率為10%。
(c) 對於來自未與美國維持正常貿易關係之貿易夥伴的產品,232關稅稅率為25%。
2. 依總統指示,或經總統同意,商務部長與美國貿易代表得在認為附件III所列衍生產品之進口增加,已削弱相關措施應對國家安全威脅之目的時,撤銷對任何貿易夥伴於附件III所提供之優惠。倘被撤銷優惠,來自該貿易夥伴之附件III產品,將適用本公告對於附件I-B產品所定之稅率。
3. 本公告附件III所列產品,自2028年1月1日美東標準時間凌晨12時01分起進口美國供消費、或由倉庫提領供消費時,改適用本公告對於附件1-B產品所定之稅率。
(六) 業者若要查詢產品是否為本次公告之變動範圍,底下「相關參考資訊」的「附件I-A, I-B, II, III & IV」列有各附件的產品號列。本公告附件I-A、附件I-B及附件III所列產品,如同時被列為一種以上金屬之產品或衍生產品,即使同時含有鋁與鋼、鋁與銅、鋼與銅,或三者皆含,亦僅得依本公告所定之相應稅率課徵一次。
(七) 本公告附件I-B或附件III產品中不含任何鋁、鋼或銅成分者,如附件IV所示,不適用本公告所定之稅率。
(八) 本公告附件I-B或附件III產品,但非歸類於HTSUS第72、73、74及76章,且依附件IV所示不含足夠鋁、鋼或銅成分之產品,不適用本公告所定之稅率。
(九) 本公告不變更亦不取代先前與英國、歐盟、日本、韓國或任何其他貿易夥伴所達成、就民用航空器及零組件使用之特定鋁、鋼或銅及其衍生產品降低232關稅之協議。
(十) 商務部長與美國貿易代表應於本公告發布日起90日內共同提出更新報告,該報告應包括:與國家安全威脅相關之金屬產品進口狀況;美國鋁、鋼及銅之生產情況;外國貿易夥伴為減輕美國國家安全威脅所採取之任何措施;以及其他處理國家安全威脅之相關情況或建議。
(十一) 美國海關(CBP)得採取任何適當措施,以執行本公告所課徵之關稅,包括訂定規則、法規或指引,以判定某產品是否含有本公告所涉金屬,並處理違規轉運、低報價格及其他逃避關稅之作法。進口人應向CBP提供必要資訊,以利辨識本公告所涵蓋之進口銅產品使用之銅原料係於何國冶煉,以及該等銅產品係於何國鑄造。CBP應儘速落實冶煉與鑄造資訊申報要求。
註:美國重要行政命令(含232條款調查案)及法院判決中文要點內容係依據美國白宮所公布之行政命令、事實文件及聯邦公報等相關參考資訊進行彙整,並非逐字翻譯,謹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