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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重要行政命令(含232條款調查案)及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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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2025.04.02

2025年4月2日美國發布透過對等關稅調整貿易行為以糾正導致美國貨品長期巨額貿易赤字問題行政命令(NO.14257) (Regulating Imports with a Reciprocal Tariff to Rectify Trade Practices that Contribute to Large and Persistent Annual United States Goods Trade Deficits)

一、 法律依據:

川普總統依據國際經濟緊急權力法(IEEPA),宣布外國貿易與經濟行為造成美國國家緊急狀態,責令在既有關稅(MFN)上額外課徵對等關稅(即MFN+X%),以強化美國國際經濟地位,並保護美國勞工。

二、 課稅原因:

因各國對美國不公平之關稅稅率、非關稅貿易障礙、匯率、增值稅、壓低國內工資及消費等經濟政策,導致美國包含國防工業之製造業空洞化,影響軍事準備,更造成美國長期高額貿易赤字,已對美國國家及經濟安全造成威脅,使美國進入國家緊急狀態。

三、 實施作法:

  1. 美東時間4月5日起,對所有國家產品在MFN稅率上額外課徵10%對等關稅(即MFN+10%)。
  2. 另美東時間4月9日起,對列在附件一與美逆差較高貿易夥伴(包括臺灣在內共57個),提高額外課徵對等關稅至11%-50%不等之個別稅率

(1)附件一國家額外課徵的對等關稅稅率,例如:柬埔寨49%、越南46%、泰國37%、中國34%、臺灣32%、瑞士32%、韓國25%、日本24%。(詳附件一)

(2)我國4月5日起輸美關稅稅率為MFN+10%對等稅率,4月9日起為MFN+32%對等稅率。

(3)其他未有個別對等稅率之國家,4月9日起仍維持MFN+10%對等關稅。

3. 至於加拿大與墨西哥貨品輸美稅率,行政命令另有規定:

(1) 符合美加墨協定(USMCA)優惠範圍之產品維持零關稅,在川普總統因非法移民及芬太尼毒品等問題對加、墨加徵關稅期間,未符合USMCA優惠範圍之產品,仍維持現行課徵之25%關稅(僅加國鉀肥及能源為10%關稅);

(2) 如前述因非法移民及毒品之加徵關稅措施終止,符合USMCA優惠範圍之產品仍維持零關稅,未符合者則課徵MFN+12%之對等關稅稅率(鉀肥、能源、於美國境內組裝且享有USMCA免關稅待遇之零組件等,將課徵零關稅)。

4. 中國進口貨品:

為防止轉運或規避行為,本行政命令對中國課徵之所有關稅,將一體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

四、 本行政命令附件二、三另載明豁免課稅之關稅稅則號列範圍:

  1. 依據IEEPA之豁免品項:包括非商業之個人通訊(如郵務、電報、電話等)、人道救援個人捐贈物資、與資訊傳輸相關之載體(如海報、CD、錄音帶等)、跨國旅遊相關交易(如個人使用之包裹與用品)等。
  2. 已遭美國232國安條款課稅之進口鋼、鋁、汽車及汽車零組件。
  3. 銅、藥品、半導體(HS8542)及木材。
  4. 所有未來可能遭美國232國安條款課稅之產品。
  5. 金條、銀條(bullion)。
  6. 能源及其他美國國內所無之礦物。
  7. 進口產品含美國成分(U.S. content)20%以上者,可就該20%以上美國成分部分免除課徵對等關稅,但非美國成分(non-U.S. content of a subject)仍需課徵對等關稅:

(1) 「美國成分」係指貨品中,完全在美國產製,或在美國經過實質轉型(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部分之價值。

(2) 例如,若在美國生產的零組件占最終進口產品的成品價值達20%以上,可就該20%以上美國成分免除額外課徵對等關稅,僅就剩下的非美國成分課徵對等關稅;如美國生產之零組件占最終進口產品之成品價值未達20%,則仍須就所有美國成分及非美國成分,一併在既有稅率(MFN)上額外課徵對等關稅。

(3) 美國海關暨邊境保護局(CBP)依法有權要求進口商提供與進口商品有關的資訊與文件,包括在報關時一併提交的資料,以便CBP能夠判斷並核實該商品中美國成分的價值,以及是否在美國完成最終製造(substantially finished)。

五、 其他規定

  1. 小額貨品免關稅規定暫不受影響:在美國商務部建立足夠有效率之課稅系統前,小額貨品免關稅規定暫不受影響。惟依川普另於2025年4月2日發布之行政命令,小額貨品免關稅規定已不適用於自中國(包含港澳)進口之商品。
  2. 不得利用外貿區(Foreign Trade Zone,簡稱FTZ)規避對等關稅:

(1) 自2025年4月9日起,被課徵對等關稅之貨品,於進入美國之外貿區後,除符合美國法規明訂的「國內狀態(domestic status)」者,皆須以「特權外國狀態(privileged foreign status)」進口。

(2) 亦即,除依美國法令在外貿區被視為國內貨品者(例如,已結清關稅等),其他貨品一旦進入外貿區,後續報關時仍須以進入當時之稅率申報,不能利用在外貿區內轉分類、再加工等方式改變貨品適用之稅則分類而降低稅負。

附件一

Country

Reciprocal Tariff, Adjusted

Algeria

30%

Angola

32%

Bangladesh

37%

Bosnia and Herzegovina

35%

Botswana

37%

Brunei

24%

Cambodia

49%

Cameroon

11%

Chad

13%

China

34%

Côte d`Ivoire

21%

Democratic Republic of the Congo

11%

Equatorial Guinea

13%

European Union

20%

Falkland Islands

41%

Fiji

32%

Guyana

38%

India

26%

Indonesia

32%

Iraq

39%

Israel

17%

Japan

24%

Jordan

20%

Kazakhstan

27%

Laos

48%

Lesotho

50%

Libya

31%

Liechtenstein

37%

Madagascar

47%

Malawi

17%

Malaysia

24%

Mauritius

40%

Moldova

31%

Mozambique

16%

Myanmar (Burma)

44%

Namibia

21%

Nauru

30%

Nicaragua

18%

Nigeria

14%

North Macedonia

33%

Norway

15%

Pakistan

29%

Philippines

17%

Serbia

37%

South Africa

30%

South Korea

25%

Sri Lanka

44%

Switzerland

31%

Syria

41%

Taiwan

32%

Thailand

36%

Tunisia

28%

Vanuatu

22%

Venezuela

15%

Vietnam

46%

Zambia

17%

Zimbabwe

18%

 

註:美國重要行政命令(含232條款調查案)及法院判決中文要點內容係依據美國白宮所公布之行政命令、事實文件及聯邦公報等相關參考資訊進行彙整,並非逐字翻譯,謹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