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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重要行政命令(含232條款調查案)及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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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2025.04.09

2025年4月9日美國修正對等關稅行政命令(NO.14266) (Modifying Reciprocal Tariff Rates to Reflect Trading Partner Retaliation and Alignment)

一、 背景(法律依據):

  1. 川普總統前於2025年(下同)4月2日依據國際經濟緊急權力法(IEEPA)發布行政命令(NO.14257),宣布外國貿易與經濟行為已造成美國國家緊急狀態,責令在既有關稅(MFN)上額外課徵對等關稅(即MFN+X%)。
  2. 川普總統另於4月8日發布增修行政命令,針對來自中國之進口貨品,調高個別對等關稅至84%(MFN+84%)。(註:對中國課徵之所有關稅將一體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特別行政區。)
  3. 鑒於中國4月9日宣布將對自美國進口產品課徵報復性84%關稅,對美國之國家及經濟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川普總統依據第14257號行政命令第4(c)條,於4月9日修正該行政命令,自4月10日起提高中國的對等關稅稅率至125%(MFN+125%);其餘國家在未來90日內,皆暫停執行原對等關稅稅率(MFN+X%),改成暫時維持額外課徵10%稅率(MFN+10%)。

二、 實施作法:

  1. 美東時間4月10日凌晨00:01起至7月9日凌晨00:01,原4月2日第14257號行政命令第3(a)條第二段暫停實施。(即原訂4月9日對附件一國家生效之較高個別對等關稅(如臺灣為MFN+32%)暫停實施90天)。
  2. 美東時間4月10日凌晨00:01起,自中國(包含港、澳)以外之附件一國家進口至美國報關或提貨、且並非在4月10日凌晨00:01後裝船並在最終運輸途中之貨物,維持額外課徵10%稅率(MFN+10%)。
  3. 美東時間4月10日凌晨00:01起,自中國(含港、澳)進口至美國報關或提貨、且並非在4月10日凌晨00:01後裝船並在最終運輸途中之貨物,修正為加徵125%個別對等關稅(MFN+125%)。(稅號9903.01.63)

註:原4月2日第14257號行政命令豁免課稅範圍相關規定(包括加拿大與墨西哥符合USMCA優惠範圍貨品之進口待遇、美國成分20%等),均未修正。

 

註:美國重要行政命令(含232條款調查案)及法院判決中文要點內容係依據美國白宮所公布之行政命令、事實文件及聯邦公報等相關參考資訊進行彙整,並非逐字翻譯,謹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