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2026.08.13
2026年8月13日美國發布調整進口之無人機及其零組件總統公告(Proclamation 11055) (Adjusting Imports of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and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into the United States)
一、本案背景簡介:
(一)美國於2025年7月16日發布聯邦公報指出,商務部長已於同年7月1日依據《1962年貿易擴張法》第232條,對進口無人航空器系統及其零組件(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UAS) and their parts and components)啟動國家安全調查。
(二)2026年(下同)8月13日白宮發布總統公告及事實文件,公布調查結果及總統決定之進口調整措施;主要措施包括:對特定UAS及關鍵零組件課徵100%或25%從價關稅、對特定貿易夥伴提供優惠關稅待遇、建立赴美生產投資優惠(onshoring program),以及授權商務部未來滾動擴大關稅涵蓋之零組件範圍。
(三)附件I及II所列UAS及部分零組件之主要措施自9月3日美東時間凌晨12時01分起生效,附件III所列其他UAS零組件之25%關稅則自2027年2月9日起生效。
二、本公告商務部長調查結果指出:
(一)UAS及其零組件對美國國家安全及經濟安全具重要性。UAS已成為現代武裝衝突之關鍵技術,且廣泛運用於美國軍事、執法、科學研究、環境監測、航空測繪、監視、農業、災害救援及搜索救援等用途;亦用於保護關鍵基礎設施,並為農業、電信、能源、營建、運輸及配送等產業之重要工具。
(二)美國對外國UAS及關鍵零組件依賴程度過高,即使部分UAS於美國境內組裝,其馬達、電子調速器、鋰離子電池及停機站(docking stations)等關鍵零組件仍高度仰賴海外來源,使美國面臨供應鏈中斷、資訊及網路安全風險等。
(三)特定外國實體之UAS軟體可能將資料傳回外國製造商,並可能遭相關外國政府利用;美國國內產能不足以因應國家安全及未來市場需求,無法確保產能得以所需速度及規模生產足夠之UAS及其零組件,尤其在戰時或武裝衝突造成需求急遽增加時更為明顯,應迅速擴大美國境內最終產品及零組件之產能。
三、依上述認定,總統決定採取:(一)依產品敏感程度分級之232從價關稅、(二)特定貿易夥伴優惠稅率及(三)赴美生產投資優惠等措施,以降低美國對外國UAS及零組件供應鏈之依賴並擴大國內產能。本公告措施詳如下述:
(一)依產品敏感程度分級之232從價關稅
1. 100%從價關稅:自美東時間本年9月3日起,附件I所列產品(除公告另有較低稅率規定外),按進口商品全額課徵100%之232從價關稅。主要產品範圍如下:
(1)最大起飛重量(maximum take-off weight)超過25公斤之UAS。
(2)整合熱成像(thermal imaging)功能之UAS:不論最大起飛重量是否超過25公斤,只要具有熱成像功能,即列入附件I之100%稅率範圍。
(3)UAS停機站及其零組件,即附件I所列供UAS使用之靜態變流器(static converters)、電氣控制或配電裝置等。
(4)供最大起飛重量超過25公斤UAS使用之特定航空器零組件,包括螺旋槳、旋翼、起落架及其零組件等。但排除供零售配送、農業用途或銷售予美國戰爭部之UAS零組件。
2. 25%從價關稅:
(1)自本年9月3日起,附件II所列最大起飛重量25公斤以下且不具熱成像功能之UAS,按進口商品全額課徵25%之232從價關稅(除公告另有較低稅率規定者外)。
(2)另自2027年2月9日起,附件III所列供UAS使用之特定航空器零組件(按:範圍同前述第一、1.(4)附件I所列特定航空器零組件),亦將課徵25%之232從價關稅(除公告另有較低稅率規定者外)。
(3)若同一零組件同時列於附件I及附件III,僅適用附件I所定較高稅率。
3. 關稅疊加適用:除公告另有規定外,本案232關稅係在關稅和其他適用之費用外,額外課徵;附件IV並明定反傾銷、反補貼(平衡稅)及其他適用稅費仍繼續課徵。
(二)特定貿易夥伴優惠稅率
1. 臺灣、日本、韓國、瑞士、列支敦士登及歐盟:前述適用產品之MFN關稅稅率與本公告加徵之232稅率合計為15%從價稅率(按:依據本公告附件IV)。
2. 英國:前述適用產品之MFN關稅稅率加徵10%之232稅率(按:依據本公告附件IV)。
3. 適用條件:進口商須證明並認證該適用產品「實質上全部」(substantially all)之關鍵零組件及技術均為美國、臺灣、日本、韓國、瑞士、列支敦士登、歐盟成員國或英國之產品。商務部長將建立認定程序,並通知CBP符合標準之產品。
(三)赴美投資優惠(onshoring program)
1. 商務部長應建立UAS及其零組件(即適用產品,Covered Products)赴美生產投資優惠制度,受理企業在美國興建、整修或擴建生產適用產品相關設施之計畫,並承諾於2029年1月20日前開工。
2. 商務部長審核投資計畫考慮因素:企業是否已自戰爭部或國土安全部取得附條件核准(Conditional Approval)之投資優惠計畫、預定開工日、專案時程與規劃進度之商業合理性、預估年產量及產量預測之合理性,以及計畫申請人間將如何分配降低關稅稅率之利益等。
3. 豁免生產設備及適用產品之232關稅:如赴美生產計畫獲核准,商務部長應准許該企業在建廠期間,得就其供應鏈所需進口之適用產品及必要生產設備數量,在與該美國生產設施於投資生產計劃完工後合理預期年產量相當之範圍內,免徵本項232關稅。
4. 執行、監督及撤銷:商務部長得要求企業提交報告並由外部審計機構查核,以確認履行美國國內製造承諾。如企業重大未履行其獲得優惠關稅之承諾,得停止並撤銷優惠;如涉及詐欺或故意誤導美國政府,得在法律容許範圍內溯及撤銷關稅優惠,由CBP追徵關稅,並另處相關罰則。
四、其他執行事項
(一)新增零組件之滾動納管:如商務部長認定特定UAS零組件進口增加已威脅國家安全、助長本公告所認定之國安威脅,或削弱本案措施目的,得將該零組件新增納入本公告關稅範圍。
(二)對特定美國政府核准產品延後生效:對截至2026年9月2日已列入戰爭部Blue UAS Cleared List、Blue UAS Framework或聯邦通訊委員會Conditional Approval List之公司,其符合條件之產品及零組件,232關稅將延後至本公告發布日起180日後適用(即2027年2月9日)。
(三)製造加工再出口退稅(manufacturing drawback):僅有依《1930年關稅法》第313條(a)及(b)之製造加工退稅制度申請退稅,且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始得申請退還本公告加徵之關稅:(1)該類產品並未納入任何反傾銷或平衡稅措施;(2)須為貿易協定夥伴(Trade Agreement Partners)之產品(即英國、歐盟、瑞士、列支敦士登、日本、韓國、墨西哥、加拿大,以及與美國締結貿易與安全協定之任何貿易夥伴);及(3)該產品至少85%之成分(content)為前述貿易協定夥伴之產品。
(四)後續執行及檢討:商務部長得會同國土安全部長、美國貿易代表、國際貿易委員會主席等官員調整HTSUS、建立最終用途認證或其他行政措施,並得就附件進行必要之技術性修正;商務部應持續監測UAS及零組件進口情形,並於本公告發布後120日內向總統提出一次更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