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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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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可視為是追尋正義的一個階段(註1),「轉型」指的是國家在結束威權統治、殖民或戰爭衝突,過渡到民主、和平時期時,對過去威權統治、殖民或衝突時期,國家大規模侵害人權之不正義的承認與平復;「正義」則是指站在人權普世價值上,要求國家統治權遵守法治原則(rule of law)(註2)。然而,不論是從哪一個面向進行,最終都是試圖重建社會信任,並使侵害人權的類似情形不再發生。
依據聯合國秘書長指導說明,轉型正義係指社會試圖去接受過去大規模侵害行為所遺留的問題,確保責任受到追究、正義獲得伸張,達成和解的所有相關程序與機制;並應將衝突與專制統治的根源及權利侵害問題納入考量,包括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以及戮力保障婦女與兒童權利(註3)。晚近聯合國報告更是指出,轉型正義五個支柱為「真相」、「正義」、「賠償」、「保證不再發生」與「追憶」(註4),並於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設有特別報告員(註5)進行相關調查與提交建議。
轉型正義並非我國獨有的議題,世界各國(如德國、南非、韓國、中東歐、拉丁美洲、非洲)為了正視並處理過往威權或殖民體制遺緒,都曾經歷轉型正義,然後持續以教育、紀念、研究等方式深化落實。

註1:引自國際轉型正義中心〈轉型正義方法對教育的力量:後衝突教育重建及轉型正義〉,第2頁。
註2:引自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總結報告》第一部第壹章,第2頁。
註3:引自聯合國〈秘書長指導說明:聯合國轉型正義策略〉,第2-4頁。
註4:引自國家轉型正義教育行動綱領(2023年至2026年),第2頁。
註5: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尋求真相、正義、賠償和保證不再發生問題特別報告員」https://www.ohchr.org/zh/special-procedures/sr-truth-justice-reparation-and-non-recurrence
 

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等法規,現階段我國轉型正義任務主要由以下相關部會辦理:
1.法務部辦理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
2.內政部辦理處置威權象徵、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事項。
3.文化部辦理保存不義遺址、政治檔案研究事項。
4.衛生福利部辦理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政治暴力創傷療癒與照顧事項。
5.教育部辦理轉型正義教育事項。
6.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政治檔案之徵集、整理、保存與開放應用,以及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7.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辦理不當黨產之調查及處理事項。
8.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由行政院指定之。

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威權統治時期,指自34年(西元1945年)8月15日起,即日本統治時期結束,至81年(西元1992年)11月6日,即金門、馬祖、東沙及南沙地區宣告解嚴前一日止之時期。

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3條第2款及《政治檔案條例》第3條第1款定義,「政治檔案」指由政府機關(構)、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所保管,自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各類紀錄及文件;已裁撤機關(構)之檔案亦適用之。

上圖為113年7月15日行政院長卓榮泰陪同賴清德總統前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視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情形」(圖片來源:總統府提供)。

上圖為113年7月15日行政院長卓榮泰陪同賴清德總統前往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視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情形」(圖片來源:總統府提供)。

威權統治時期的黨國一體,所以政府機關不僅與政黨有密切文書往來,各項決策也往往須由「黨中央」批示,以致目前政府保存的檔案中,時常出現夾雜政黨內部文書的情形,顯見在威權時期,執政黨產生的檔案,性質上與國家檔案相同。因此,清查政黨所持有的政治檔案,是還原歷史真相所必要的重要事實基礎。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所界定的威權統治時期,係指自34年8月15日起至81年11月6日止(西元1945年8月15日起至1992年11月6日止)。至於何謂威權統治?世界各國因生存條件各異,進而衍生出不同的政體型態,一般論述政體通常簡化分成三種政體,即民主模式(democracy)、極權模式(totalitarianism)及威權模式(authoritarianism)。關於我國戰後整體統治體制發展的描述,由學界、媒體以及政治團體之論述,多視之為威權體制,並可以下列3項國內外重要的學術論述作為參考:
1.Juan J. Linz(1975,《Totalitarian and Authoritarian Regimes》)指出,「威權政體」(authoritarian regimes)的主要特徵有:(1)有限的政治多元,但無責任政治的特質;(2)無清楚的意識型態,但有特定理念取向、(3)有限的政治動員;(4)由單一領袖或小團體行使權力;(5)權力行使制度並沒有清楚的規則,但其行為模式可以預期。而依據統治者的不同性質,又可分為:政黨威權、軍事威權、官僚威權、君主威權與宗教威權。無論哪一種性質,它都強調以國家公權力為基礎的政府對於民間社會的控制與支配。威權體制的領導者通常不受節制地運用政治權力,無視現存法律,同時也不必在任何出於自由選擇的選舉競爭中獲得公民之授權。在威權政體中,那些嘗試與現有統治集團競爭的反對黨或者是替代性的政治群體,也會遭到限縮或者根本無法生存。
2.蕭全政(1995,《臺灣新思維:國民主義》)指出,戰後我國威權體制的特色,除了以戒嚴法為中心而限制某些基本人權和公民參政權外,還包括政府對經濟活動的干預、管制與對人民團體的動員、控制等。同時,為了整體政經體制的存續與發展,威權政府會不斷因應內外局勢變化,調整其統治措施,而外來的政經勢力對該體制的權力系統或經濟合理化過程,也會產生影響。
3.李福鐘(2008,《情治機構與白色恐怖之進行(1949-1991)(第2年)研究成果報告(完整版)》)認為戰後我國的「威權體制」,「除了具備威權主義的若干特徵外,由於其單一支配性政黨係模仿自列寧式先鋒黨或法西斯式政黨,而形塑出以黨領政、黨意取代國民意志的黨國統治形態」。因此,也有學者交替使用「黨國體制」與「威權主義體制」論述民主化前的我國。因此,戰後我國的威權體制結構,至少包含以下4種體制設計:(1)動員戡亂體制: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萬年總統、國家安全會議、動員戡亂相關法律與情治機關;(2)戒嚴體制:戒嚴令相關法律、非軍人適用軍事審判;(3)萬年國會;(4)黨國機制。此四種體制交互運用,從而形成綿密而繁複的威權體制。
 

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威權統治者應符合三個要件:第一、威權時期的統治者;第二、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而建立威權體制者;第三、利用威權體制而侵犯人權者。據此,在臺灣威權統治時期符合此三要件之統治者,屬建立威權體制之蔣中正總統、共同建立並承繼之蔣經國總統。


原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原促轉會)經調查研究後,對威權統治者的認定提出相關論證,摘述如下:


依憲法規定,行憲後不應再維持訓政時期的「以黨治國」體制,然而,當時統治者以「反攻復國」為名,透過動員戡亂與戒嚴體制擴大總統權力,成立高於五院的國防會議、國家安全會議等動員戡亂機構,破壞分權制衡的憲政秩序,讓身兼中國國民黨總裁的蔣中正總統,運用中國國民黨介入國家權力的行使,不僅使政黨凌駕於國家體制之上,更使得黨、政、軍各方權力高度集中於總統一人,且不受民主總統任期之連任限制,導致統治者的個人意志與好惡,得以直接或間接侵害人民權利,成為「威權統治者」。


蔣中正總統建立戰後臺灣威權體制,行使違反民主憲政秩序諸多行為,例如在國家經費使用上黨國不分、干涉軍隊人事權妨礙軍隊國家化、以行政命令方式繞過立法院擴大職權等,甚至以個人意志干涉司法獨立;依原促轉會轉型正義資料庫統計,蔣中正總統參與審理的軍事審判案件高達3,472件,其中不乏直接批示意見改變判決結果的案例(註);此外,有關威權統治時期300多號大法官解釋亦有利用黨國體制進行干涉的痕跡。


1975年蔣中正總統逝世,其子蔣經國隨即接任中國國民黨主席,並於1978年就任總統,承繼黨國體制;其自1950年代即參與建立臺灣威權體制,並擔負整合、指導特務組織的角色,無論是早期的「政治行動委員會」、「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乃至於動員戡亂體制下的「國防會議」,均在其中擔任要職,發揮高度影響力。蔣經國總統任期內,迫害人權的政治案件不斷,其中以1979年的美麗島事件規模最大、牽連最廣,此外,林義雄宅血案(1980)、陳文成案(1981)等,受害者於遇難前皆受到其主政下之情治機關嚴密監控,統治當局涉案的嫌疑至今仍未排除。


蔣經國總統雖於1987年頒布命令解嚴,但是動員戡亂體制下的黨國不分與個人集權並未消除,直至繼任者李登輝總統於1991年宣告終止動員戡亂,我國政治體制才逐漸正常化,威權統治者不復存在。


註:如1951年徐會之匪諜案,當時保安司令部以預備顛覆政府論罪,因自首而判處五年徒刑,〈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主任蔣經國獲得蔣介石同意,將徐會之相關報告交給保安司令部副司令彭孟緝究辦,由五年改判為十年徒刑,其後,蔣介石直接批示:「應即槍決可也」。

參考文獻:《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總結報告》第二部第一章第一節威權統治者。
 

威權統治時期,為塑造政權正當性,統治者藉由不同物件、符號及標誌等不同的象徵型態來彰顯統治權力,例如設立塑像、紀念碑、懸掛肖像、鑄印錢幣,設置公共建築及紀念空間,及街道命名,使其形象在各種生活層面中反覆出現;並透過各種宣傳手段,將統治者形塑為全民崇仰的典範人物。
這些不同型態的象徵在威權統治時期傳遞統治者的崇高意象,具有社會規範性,不容破壞,否則將遭致法律或政治上不同的處罰;同時,因各種紀念或慶典活動,這些象徵所傳遞的意象成為社會共同記憶的一部分,凝聚出特定的集體認同,讓人難以察覺其中對於民主生活的負面影響。
為深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政府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2條第2項明定「清除威權象徵」為轉型正義重大事項,期望透過處置的過程,喚起社會反省威權統治,破除政治崇仰文化,進而培養人民對統治的辨識能力,以確保國家不義行為不再發生。
 

1.「不義遺址」,是臺灣轉型正義和人權教育脈絡下的一個複合的概念,指威權統治時期,國家機器施行其不合乎公義行為,造成侵害人權事件之場所。類似的概念包括: 
(1)日本學者荻野昌弘在2000年〈「負の歴史的遺産の保存―戦争・核・公害の記憶」〉(收錄於《歴史的環境の社会学》)文中,提到「負面文化遺產」(負の歴史的遺産),指19至20世紀中許多因工業化或戰爭而衍生的遺產,主要針對檢討人類所犯下的的悲劇,且警惕世人絕對不可重蹈覆轍者。
(2)Samuel Merrill和Leo Schmidt 在2009年提出「黑暗遺產」(Dark Heirtage),或稱為「不舒服的遺產」(Uncomfortable Heritage),針對戰爭歷史、人類悲劇或暴力事件,具有強烈負面情緒的遺產,為了反省、避免再度犯錯,可以提供正確的理解和正面的影響。
(3)世界遺產公約中並沒有定義哪些文化遺產為負面遺產,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9年將前納粹德國奧斯維辛‧比克瑙集中營、1999年將南非在有色人種隔離政策中的監獄島羅本島列入世界文化遺產,皆是為了保存歷史中的錯誤與負面記憶,以作為未來永不再發生的提醒。


2.臺灣在長年的威權統治時期中,符合上述概念的場所甚多,政府已就現有機制,重視並進行白色恐怖之不義遺址之保存與活化工作,鞏固臺灣的民主化成果外,亦呼應世界趨勢。此類場所目前有以下幾種使用形式:
(1)仍由政府機關使用中,如原新店軍人監獄之新店戒治所。
(2)列為國定古蹟,如原日本海軍鳳山無線電信所,白色恐怖時期為海軍鳳山招待所,是拘禁被捕官兵處。
(3)提列歷史建築,如國家人權博物館轄下之白色恐怖景美紀念園區,過去為新店二十張景美軍事看守所,以及位在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的綠洲山莊。
(4)列為文化景觀,如白色恐怖綠島紀念園區、六張犁政治受難者墓區。

我國中央政府針對威權統治時期侵害人權相關事件發生地之保存,始於88年(西元1999年)行政院核定於綠島綠洲山莊規劃成立史蹟館或紀念館,而國家人權博物館於籌備處時期,即啟動「白色恐怖時期相關史蹟點」之調查及列冊,作為博物館後續保存、策展、教育與倡議的基礎。隨後,在臺灣推動轉型正義工程的脈絡下,相關領域開始以「不義遺址」指涉威權統治時期的紀念空間,保存工作也逐漸納入政策視野,終於106年(西元2017年)明定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中。
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5條第2項揭示不義遺址的定義為「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復依其立法理由,不義遺址應「規劃為歷史遺址,作為全體人民之集體記憶及法治教育之場所」。故識別/指認不義遺址,須符合時間點、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真實性、發生地之空間資訊等3個必要條件;據此,為更明確指認侵害人權事件發生地,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制定《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不義遺址作業要點》,已完成審定並公告25處二二八事件不義遺址,17處白色恐怖不義遺址,後續期透過相關法制之研擬,不義遺址將作為省察歷史記憶及展現歷史價值之教育場所。
更多資料請見「不義遺址資料庫」(https://hsi.nhrm.gov.tw/nhrm/zh-tw)。

威權統治時期,司法和軍法機關基於鞏固威權統治的目的,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而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或財產所有權的行為,即屬司法不法。如法院(軍事法院)的刑事有罪判決及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或單獨宣告之保安處分、單獨宣告之沒收,又或其他拘束人身自由之裁定或處分,以及檢察官(軍事檢察官)為追訴所為拘束人身自由或對財產的處分。
過去依照「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或「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規定,主要以案件是否依「內亂罪」、「外患罪」、「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相關規定起訴、審判作為認定標準,但根據現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司法不法案件已不再以前述罪名為限,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即可予以平復;另依前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的經驗,司法不法可能樣態包括:制度性縱容或漠視偵訊人員以刑求或不正方式取供、被告之訴訟權被實質剝奪、未遵守罪刑法定原則、軍事長官利用軍事審判呈核制度破壞權力分立(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總結報告》第二部第二章第一節「伍、司法不法」參照)。
目前,如認為自身或親屬遭受司法不法而未獲平復,可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向法務部申請調查平復。
 

行政不法指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為了鞏固威權統治而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透過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侵害人民生命、人身自由或剝奪財產所有權之案件。
生命權之侵害如被害者於追捕期間遭軍事或治安機關不法射殺或擊斃;人身自由之拘束如檢察官、軍事檢察官雖然為不起訴處分,被害者卻沒依法釋放另移送到特定地點強制工作;所有權之剝奪則如刊物、書籍出版社的出版物遭到扣押未還。
目前,如認為自身或親屬遭受行政不法而未獲平復,可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規定,向法務部申請調查平復。
 

政治暴力指的是握有實質政治權力及資源的群體或個人,以鞏固政權、維持其結構性優勢為目的,有系統地運用權勢,對其掌控下的個人或弱勢群體,在身體、心理、社會、經濟、環境等不同生命層次,進行大規模的侵犯人權、違反民主體制的迫害行為。
政治暴力剝奪受害者的基本人權,除直接造成受害者身心傷害、失去自由或生命,多重生活壓力、汙名化及經驗被否認,也使受難家庭長期孤立、隔絕。這些情形導致的心理創傷,常使受害者及家庭成員難以與他人建立信任關係,嚴重影響生活。
政治暴力的發生嵌在種種有形和無形的體制和社會氛圍當中,不僅加害者/加害體制與受害者的面貌不易指認,一般社會大眾或為了自保不敢伸出援手,或處於平行時空而難以了解真相。因此,受害者承受的不正義經常無法尋求及時的司法與社會救助,大環境中累積的社會汙名亦容易造成二度傷害。
 

1980年代以來,「教育」逐漸成為轉型正義工程的重要面向,各國轉型正義機構的任務總結報告,陸續針對教育在轉型正義工程的角色提出不同建議。晚近的聯合國報告,更將「追憶(memorialization)」視為「真相(truth)」、「正義(justice)」、「賠償(reparation)」與「保證不再發生(guarantees of non-recurrence)」外的第五支柱,而各教育措施正是構成「追憶」的關鍵策略。
    轉型正義作為國家反省不法與不義的過程,與教育的密切關聯,根植於轉型正義工程的若干特殊性。包含:
1.轉型正義政策作為轉型期之階段性措施,大眾相對陌生甚至難以理解,教育具有積極使大眾認識相關政策意涵的功能。
2.轉型正義未必能揭露所有案件的每一受難者的故事、每一加害者的責任,但可以在教育過程中劃下「不尊重權利的過去」與「重視權利的未來」的界線並揭櫫正義觀點。
3.要打造以權利為基礎的政治文化並避免過錯再犯,我們需要學習關於權利的知識,並學習如何和平共存。
4.在追尋並承認真相的過程中,尤其當要指認受難者、加害者或旁觀者,或思辨政府責任時,教育在此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
5.轉型正義也是民主轉型後「社會網絡民主再生」(democratic regeneration of the social web)的過程;重塑公共領域與其社會網絡的過程中,教育有助形成新的對話敘事,並建構全民所需的資訊鑒別能力,以及行使言論自由與結社自由的所需知能。
為協助大眾認識民主轉型前的政府曾大規模且系統性侵害人權的緣由與過程,避免侵害人權的錯誤再次發生,並能體認到國家體制運作必須符合尊重與包容、自由與平等、公平與正義等人權原則;轉型正義教育實有推動之必要,期透過教育的過程與作為傳達轉型正義的重要,經過理解、平復與反省,締造永續的和平。
 

威權統治時期國家的司法不法與行政不法行為,不僅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更直接剝奪、侵害人民權利,必須透過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之權利,彌補過去傷痕,促進社會和解。為了達成此一目的,我國於111年5月27日制定公布《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簡稱權利回復條例),明定威權時期國家不法行為之被害者及其家屬,得依法向國家申請權利回復。
另依權利回復條例規定,由行政院設立「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處理賠償及權利回復相關事項,並指定內政部為該條例之主管機關,及基金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配合權利回復條例自112年1月31日施行,基金會於同日開始受理民眾申請,積極辦理各項賠償及權利回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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