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國家轉型正義工程於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下稱促轉會)解散後賡續落實,「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簡稱促轉條例)於111年5月27日修正,增訂第11條之1及第11條之2,明定促轉會解散後,國家應辦理之轉型正義事項移交由各該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並於行政院設「推動轉型正義會報」,負責促轉條例所定事項及任務總結報告之統合、協調及監督。 「推動轉型正義會報」由行政院院長擔任會報召集人,並由行政院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擔任會報幕僚單位,以持續推動轉型正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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