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依法提出任務總結報告後解散,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11條之1及第11條之2規定,轉型正義相關事務移由各該中央主管機關接續辦理。
為繼續推動轉型正義教育,使政府機關、各級學校及社會大眾深入認識民主轉型前的政府曾經大規模且系統性侵害人權的緣由與過程,避免侵害人權的錯誤再次發生,並能體認到國家體制運作必須符合尊重與包容、自由與平等、公平與正義等人權原則,行政院於112年2月20日以院臺正字第1121002037號函頒首部國家轉型正義教育行動綱領,揭示「轉型正義教育」為國家正式肯認且具有特殊性,須獨立推動規劃之教育議題,期透過教育傳達轉型正義的重要,經過理解、平復與反省,締造永續的和平。
轉型正義教育推動範疇為全民,其中包含各級學校、現執行國家公權力之特定人員,如公務人員、司法人員、軍事人員、警察、情報人員,並於113年修正擴充納入外交及僑務人員(行政院113年7月26日院臺正字第1131015987號函頒)等,考量各類對象之養成及繼續教育,分屬不同主管機關規劃辦理,所運用資源也有所不同。因此,本綱領設計不同方案,輔以「轉型正義教育學習架構」、「國家轉型正義教育行動綱領實施指引」,運用最適切之方式進行轉型正義教育之推動。
115年因應實務需要進行修正(行政院115年3月31日院臺正字第1151000710號函頒),如:教育部將「建置高教場域之教學研發節點」納入監測指標,結合「提升大學通識教育中程計畫」及「教育部教學實踐研究計畫」補助與推廣大專校院開設轉型正義通識教育課程;教育部因應「戰後原住民族轉型正義強化方案」,配合修正相關各級學校教育教案及教學資源開發;國防部依據「推動轉型正義法治教育初階師資培訓實施計畫」落實推動國軍人員轉型正義教育;外交部及僑務委員會新增以「台灣光華雜誌」、「僑務電子報」等媒介,將該機關轉型正義教育辦理情形分享予外交人員及僑界、社會大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