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於111年完成階段性任務,依法解散後,為使國家轉型正義教育之任務續行,行政院責成教育部擬定「國家轉型正義教育行動綱領(2023年至2026年)」(以下簡稱教育行動綱領),於112年2月20日核定實施。
為鼓勵教育行動綱領各面向主辦機關(尤以一般公務人員訓練及特定專業人員訓練等機關)積極協力推動轉型正義教育,強化轉型正義教育之教材、教案,納入機關過往曾涉及侵害人權之案例、機關自威權統治時期至民主時代角色轉變之思辨與探討、規劃具延續性、多元性之教育訓練等,行政院於114年12月3日以院臺正字第1141033646號函頒推動「國家轉型正義教育行動綱領」獎勵計畫,針對執行績效優良之機關,核予獎勵或表揚,以激勵士氣、提升辦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