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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獎勵地方政府落實推動食安五環改革政策計畫

一、政策

111年獎勵地方政府落實推動食安五環改革政策計畫

二、目的

為賡續致力落實食安五環改革政策,持續優化食品生產地至餐桌之各環節管理措施,由衛福部邀集推動食安五環政策之中央相關部會,參酌108年獎勵計畫之評比委員、有關部會及各地方政府所提檢討建議事項,全面盤點地方政府需再精進食安管理項目,並考量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管理食安策略需要,研提本獎勵計畫,以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獎勵績效卓越之地方政府,希冀藉由跨部會及跨地方之緊密合作,持續建構點線面之食安防護網,共同維護國人飲食安全。

三、執行期程

自111年1月至112年2月。

四、參與部會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本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12年8月1日改制為農業部,以下簡稱農業部)、本院環境保護署(已於112年8月22日改制為環境部,以下簡稱環境部)、經濟部、教育部

五、具體內容

  1.   本獎勵計畫分為強化方案(計畫前期)及績效方案(計畫後期),總計新臺幣5億元,將地方政府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108年獲獎勵情形等,分成4組,由衛福部、農業部、環境部、教育部、經濟部及推薦之學者專家共20人擔任評比小組委員(分成4組),針對地方政府所提出之計畫內容進行審查及評比,並對執行成效提出檢討建議。
    1. 強化方案(計畫前期):獎勵金額2.5億元,評比方式係由各地方政府繳交計畫書參加評比,再依各地方政府之積分(食品業者數、農業產值、午餐學生數、化工原料公司數)及專案輔導加權計算各地方政府加權後積分,以2.5億元分配獎勵金數額,並配合管考機制分2階段撥付,第1階段先撥付1億元(總金額之40%),第2階段繳交期中報告並經審查達至所有管考點後,再撥付餘1.5億元(總金額之60%)。
    2. 績效方案(計畫後期):獎勵金額2.5億元,分為計畫執行績優及食安亮點績優2部分評比:
      1. 計畫執行績優:針對落實推動食安五環改革政策表現績優之地方政府,依分組各取3至4名次,核發績效獎勵金計1.5億元。
      2. 食安亮點績優:針對地方政府所提「地方食品安全管理亮點推動計畫」採取之精進措施、作法及其優異績效,各分組取4等第(特等、優等、佳等、良等)核發獎勵金計1億元。
  2.   本獎勵計畫除聚焦地方政府之行政作為能緊密扣合中央政策推動方向外,亦保留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推動精進所轄之食安、農安、環安、校園午餐,以及特色食品或餐飲等管理需要,讓地方政府有效地確保供應鏈每一環節符合環境保護、農業安全生產及食品衛生安全等相關標準,其中強化方案之執行,能分階段引導、支援地方政府提升管理食安量能;績效方案之評比機制,為透過競賽獎勵推動執行績優之地方政府,以鏈結中央地方全方位食安網絡,共同推動食安五環改革政策。

六、執行成果

111年獎勵計畫挹注地方政府策進食安管理量能,並滾動納入中央需地方政府積極落實之重大食安政策,達到中央跨域治理,地方協同合作,並整合產官學研之公私協力,完備食安五環改革政策,各縣市獲配獎勵金額介於約944~4,342萬元,其中獲獎金額3,000萬元以上者共6縣市,依序為彰化縣、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桃園市及屏東縣;獲獎金額1,000萬元以上者共計20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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