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行政院院臺綜第1050099288號函分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70179379號函分行
修正第3點、第6點、第7點,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80162142號函分行
修正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12年5月1日行政院院臺金馬服字第1125005993號函分行
修正第3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協助金馬地區政務推動,整合本院相關部
會派駐金馬地區之機關(構)現有資源,提升行政效率,強化服務金
馬地區民眾,於金門縣設置「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
二、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提供民眾所需資訊、諮詢、服務及輔導事項。
(二)接受民眾對各部會主管事務之陳情及建議事項。
(三)協調各部會協助金馬地區地方政府推動有關金馬地區各項重大建
設與重要政策事項。
(四)協調、整合派駐金馬地區之相關部會所屬機關(構),提升行政
效率與為民服務品質事項。
(五)協助金馬地區地方政府配合各部會推動相關政策與計畫事項。
(六)推動金馬地區資源整合,建立區域整合協調機制。
(七)協助金馬地區推動小三通業務。
(八)其他涉及各部會主管權責須協調整合事項。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本院政務人員兼任,綜理本中心有關事務;
置執行長一人,由本院就適當人員派充或兼任之,襄助主任處理本
中心相關事務;置副執行長二人,由本院就適當人員派充或兼任之,
負責協調、整合各單位有關業務,其中一人派駐連江縣。
執行長及副執行長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
四、本中心得依其業務性質,分組辦事。
五、本中心得以其名義對外行文。
六、本中心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或相關機關派員兼辦。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院或相關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