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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建條例修正 縣府期中央給金門往前走的機會

日期:107/03/08
資料來源: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

金門縣政府昨日召開推動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提案第二次工作小組會議,就六場公聽會各項建言及工作小組會議各單位建議作討論。副縣長吳成典強調,修正提案對金門方方面面影響大,是期中央給金門往前走機會,各部門也能透過更精準對提案推敲,以能「畫龍點睛」而不是「畫蛇添足」,來助益納入修法的幫助金門未來更發展。
會議昨日下午二時起,在縣政府大禮堂會議室召開,由參議翁自保、副縣長吳成典先後主持。財政處長許志忠、行政處副處長陳榮昌及縣府局處代表與會。福建省政府組長林振查列席指導。與會者均集思廣益,副縣長吳成典要求再開一次會做彙整,期修法提案再提法規會做最後定調。
縣府行政處指出,為與福建省政府及連江、澎湖等共同推動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於106年10月31日簽奉成立本工作小組,並於11月15日由副縣長召集第一次工作小組會議。另為釐清縣府及連江、澎湖縣政府受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委託,辦理金、馬、澎、台北、台中、高雄六場次公聽會之建言,於107年2月7日由參議翁自保主持,召集研商各項建言是否納入修法。
行政處指出,經彙整各單位依據上揭二項會議決議研提之離島建設條例修法提案,計十案。為確認是否符合金門縣政府政策方向,並討論各提案之優先順序及推動期程,爰召開本次會議。
行政處指出,會後,將依本次會議決議將各修法提案及其推動序位期程彙整簽核後,送離島區域合作平台彙整,透過該平台工作小組會議、副首長會議,邀請福建省政府、中央主管部會及專家學者共同討論,並經首長會議確定後,送請行政院推動。
行政處指出,推動修正離島建設條例修法提案,昨主要討論內容有:一、推動修正離島建設條例公聽會建議研討會議│離島需要的人力物料可從大陸進口,排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二、推動修正離島建設條例公聽會建議研討會議│(1)第九條第一項,建議第九條第一項應該要增訂「十年」,若十年沒有使用,應該要讓民眾購回。三、推動修正離島建設條例公聽會建議研討會議│因公共建設、古蹟、歷史建築的使用,得以公有不動產等辦理交換,並以價值相等交換為原則。四、推動修正離島建設條例公聽會建議研討會議│建議「免徵營業稅」改成「零稅率」。五、推動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提案工作小組會議│陸生不受名額限制。推動修正離島建設條例公聽會建議研討會議│建請開放離島地區大專院校辦理陸生獨立招生作業,或由各離島大專院校聯合辦理陸生招生作業,離島地區大專院校得不受教育部陸生總額管控分配之限制,並放寬離島地區大專院校一般生招生總額上限。六、推動修正離島建設條例公聽會建議研討會議│外國醫事人員(含大陸地區醫事人員),附帶條件可用其人員應經過國內高考且取得醫師執照之人員。七、推動修正離島建設條例公聽會建議研討會議│衛福部健保署逐年保障離島醫院健保點值,點值提升1至1.5元。八、推動修正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提案工作小組會議│金廈電網、都計授權地方等2案。推動修正離島建設條例公聽會建議研討會議│比照接水模式與大陸接電。九、推動修正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提案工作小組會議│海漂垃圾。十、推動修正離島建設條例修正提案工作小組會議│赴金門旅遊72小時免簽證、境內關外等2案。推動修正離島建設條例公聽會建議研討會議│離島自由貿易示範區得以先行試辦,其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機關另定之。
金門縣政府建議修正離島建設條例提案,主要有:第一案:為促進離島地區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效益,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七條條文,賦予離島地區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得由開放機具、技術及操作人力自大陸地區輸入。第二案:為落實還地於民,擬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訂定土地管理機關已無使用或事實已廢棄使用土地公告日期修正及增訂公有財產主管機關督導機制。第三案:為推動離島地區公共設施建設暨文化資產保存,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九條條文,賦予離島地區得撥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與私有土地辦理交換法源,以促進民生建設及公共利益。第四案:為避免水、電等公用事業因進口業務所需之原、物料等增加之稅負成本,墊高水、電價格或增加中央事業主管機關撥補虧損金額,且避免直接修正本條第二項條文所造成對適用對象之影響,故採用新增第十條第三項之方式,解決現行公用事業須徵收進口營業稅之問題。第五案:為吸引陸生及僑生來金門就讀大學,新增「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二,賦予離島大專院校招收陸生不受名額限制。第六案:為推動「金門健康醫療專區」暨提升地區醫療水準,打造金門成為國際醫療中心,敬請支持並協助修正離島建設條例,同意金門地區開放並設立「國際醫療專區」。第七案:為推動離島國際醫療專區暨提升地區醫療水準,開放離島國際醫療機構得聘僱外國醫事人員於機構內執行業務,並鬆綁現行醫療法相關規定,促成離島國際醫療專區之設置及引資,以補足地方產業及離島長期醫療不足之問題,特增訂本條例第十三條之二。第八案:為保障離島地區全民健保點值,以提高醫事人員至離島服務意願,提升離島地區醫療品質,特增訂本條例第十三條之三。第九案:為解決電力供需失衡,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條文修正案,賦予離島地區與大陸地區電網互連之法源。第十案:為促進離島與大陸地區經貿合作,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八條條文,賦予離島縣政府得擬訂離島與大陸地區和平經貿特區辦法法源,以促進離島產業轉型升級,帶動在地經濟繁榮及台灣整體經濟發展。第十一案:增訂「離島金門、馬祖通航之方式,得以纜車、橋樑、隧道或陸地港方式為之」之法源依據。第十二案:增訂「離島金門、馬祖小三通通航港口得比照國際港模式,設立自由貿易港區,或成立自由經濟示範區」之法源依據。十三案:增訂「離島金門、馬祖得辦理兩岸貨幣通匯、僱用陸籍專業人士與輸入工程機具、技術與操作人力」之法源依據。
經與會廣泛討論後,條文內容將再做增減修正,務求推動離島建設條例修正,能臻於符合離島需要和各界期望。

出處:金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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