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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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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指標編號21|健保自付額占給付總額之比例

日期:114-03-03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四、社會保障權-子指標編號21-健保自付額占給付總額之比例

 
子指標項目 公式:Σ(部分負擔)÷Σ(申請金額+部分負擔)以門住診各類總額合計。
涉及要素 可負擔的醫療照護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1.蒐集方式: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機構申報門住診醫療費用案件之部分負擔金額及整體醫療點數計算。
2.本表資料係以健保申報點數計算,非以實際金額計算。
協辦機關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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