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可視為是追尋正義的一個階段(註1),「轉型」指的是國家在結束威權統治、殖民或戰爭衝突,過渡到民主、和平時期時,對過去威權統治、殖民或衝突時期,國家大規模侵害人權之不正義的承認與平復;「正義」則是指站在人權普世價值上,要求國家統治權遵守法治原則(rule of law)(註2)。然而,不論是從哪一個面向進行,最終都是試圖重建社會信任,並使類似情形不再發生。
依據聯合國秘書長指導說明,轉型正義係指社會試圖去接受過去大規模侵害行為所遺留的問題,確保責任受到追究、正義獲得伸張,達成和解的所有相關程序與機制;並應將衝突與專制統治的根源及權利侵害問題納入考量,包括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以及戮力保障婦女與兒童權利(註3)。晚近聯合國報告更是指出,轉型正義五個支柱為「真相」、「正義」、「賠償」、「保證不再發生」與「追憶」(註4),並於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設有特別報告員(註5)進行相關調查與提交建議。
轉型正義並非我國獨有的議題,世界各國(如德國、南非、韓國、中東歐、拉丁美洲、非洲)為了正視並處理過往威權或殖民體制遺緒,都曾經歷轉型正義,然後持續以教育、紀念、研究等方式繼續落實。
以我國而言,各項轉型正義任務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等法規,由相關部會辦理如下:
一、法務部辦理平復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與識別及處置加害者事項。
二、內政部辦理處置威權象徵、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事項。
三、文化部辦理保存不義遺址、政治檔案研究事項。
四、衛生福利部辦理照顧療癒政治受難者及其家屬之政治暴力創傷事項。
五、教育部辦理轉型正義教育事項。
六、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政治檔案開放應用、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
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辦理不當黨產之調查及處理事項。
八、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由行政院指定之。
更多的轉型正義資訊,請見:行政院推動轉型正義會報 。
註1:引自國際轉型正義中心〈轉型正義方法對教育的力量:後衝突教育重建及轉型正義〉,第2頁。
註2:引自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任務總結報告》第一部第壹章,第2頁。
註3:引自聯合國〈秘書長指導說明:聯合國轉型正義策略〉,第2-4頁。
註4:引自國家轉型正義教育行動綱領(2023年至2026年),第2頁。
註5: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尋求真相、正義、賠償和保證不再發生問題特別報告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