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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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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指標編號16|企業應保障而未保障員工受裁罰之比例

日期:114-03-03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四、社會保障權-子指標編號16-企業應保障而未保障員工受裁罰之比例

 
子指標項目 16-1應加保未加保裁罰數與投保單位比例
公式:(每年度應加保未加保經勞動部裁罰案件數÷勞動保險投保單位數)*100%。
涉及要素

勞工收入保障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1.勞工保險
2.就業保險
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更新週期
備註 1.本部勞工保險局以本部名義針對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及未覈實申報投保薪資案件,處理情形如下:
(1)未加保案件:違反勞保、就保及災保規定,依各該保險罰則規定分別核處勞、就、災保罰鍰。
(2)未覈實案件:違反勞保、就保及災保規定,依勞保、就保及災保罰則規定擇高裁罰。
(3)故15-1及15-2於將來呈現統計數據時會有差異,因就業保險費率較低,未覈實罰鍰金額通常較少,故就業保險之未覈實裁罰件數應非常有限。
2.投保單位未覈實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無論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案件,經查屬實,均將依法裁罰,故投保單位未覈實申報投保薪資經裁罰統計資料,係包含全部未覈實裁罰件數,並未區分為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案件。
協辦機關 勞動部

子指標項目 16-2投保薪資未覈實裁罰數與投保單位之比例
公式:(每年度投保單位未覈實申報將\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經勞動部裁罰案件數÷勞動保險投保單位數)*100%。
涉及要素

勞工收入保障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1.勞工保險
2.就業保險
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更新週期
備註 1.本部勞工保險局以本部名義針對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及未覈實申報投保薪資案件,處理情形如下:
(1)未加保案件:違反勞保、就保及災保規定,依各該保險罰則規定分別核處勞、就、災保罰鍰。
(2)未覈實案件:違反勞保、就保及災保規定,依勞保、就保及災保罰則規定擇高裁罰。
(3)故16-1及16-2於將來呈現統計數據時會有差異,因就業保險費率較低,未覈實罰鍰金額通常較少,故就業保險之未覈實裁罰件數應非常有限。
2.投保單位未覈實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無論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案件,經查屬實,均將依法裁罰,故投保單位未覈實申報投保薪資經裁罰統計資料,係包含全部未覈實裁罰件數,並未區分為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案件。
協辦機關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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