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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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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指標編號35|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0規定收容聲請事件之件數(含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聲請延長收容、聲請再延長收容、聲請停止收容)、駁回件數及比例

日期:114-02-21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一、人身自由與人身安全權-子指標編號35-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0規定收容聲請事件之件數(含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聲請延長收容、聲請再延長收容、聲請停止收容)、駁回件數及比例

 
子指標項目 公式:〔收容異議(或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再延長收容、停止收容)事件裁定駁回之件數÷收容異議(或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再延長收容、停止收容)事件終結件數〕*100%
涉及要素 法院之有效審查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1.性別
2.國籍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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