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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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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指標編號50|愛滋感染發生率

日期:114-03-13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三、享有可達到之最高身心健康標準權-子指標編號50-愛滋感染發生率

 
子指標項目 每千人之愛滋新增人數(新確診個案)
公式:(年度HIV新確診通報感染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
涉及要素 疾病或損傷之預防、治療、控制及身心健康之促進;醫療設施、服務及基本藥物之近用性
指標類型 結果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資料限制:考量資料完整性,有關本項指標之年度估算資料,需待隔年5月取得前一年度完整資料後始可計算。
協辦機關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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