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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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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指標編號34|醫事服務機構特約率

日期:114-03-13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三、享有可達到之最高身心健康標準權-子指標編號34-醫事服務機構特約率

 
子指標項目 公式:(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家數÷開業醫事服務機構家數)*100%
涉及要素 醫療設施、服務及基本藥物之近用性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各類醫療院所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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