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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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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指標編號11|醫師及助產師(士)接生百分比

日期:114-02-27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三、享有可達到之最高身心健康標準權-子指標編號11-醫師及助產師(士)接生百分比

 
子指標項目 公式:〔醫師及助產師(士)接生數÷總出生數〕*100%
涉及要素 性健康與生殖健康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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