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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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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指標編號42|2個月-6歲兒童過輕率、過重及肥胖

日期:114-03-13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三、享有可達到之最高身心健康標準權-子指標編號42-2個月-6歲兒童過輕率、過重及肥胖

 
子指標項目 42-1過輕率
公式:(2個月-6歲之過輕兒童人數÷有效完訪樣本人數)*100%(需經加權處理)
涉及要素 兒童死亡率與健康照護
指標類型 結果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性別
更新週期 4年
備註 資料限制:國民營養健康調查係以抽樣調查方式進行,僅具全國代表性。
協辦機關 衛生福利部

子指標項目 42-2過重率
公式:(2個月-6歲之過重兒童人數÷有效完訪樣本人數)*100%(需經加權處理)
涉及要素 兒童死亡率與健康照護
指標類型 結果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性別
更新週期 4年
備註 資料限制:國民營養健康調查係以抽樣調查方式進行,僅具全國代表性。
協辦機關 衛生福利部

子指標項目 42-3肥胖率
公式:(2個月-6歲之肥胖兒童人數÷有效完訪樣本人數)*100%(需經加權處理)
涉及要素 兒童死亡率與健康照護
指標類型 結果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性別
更新週期 4年
備註 資料限制:國民營養健康調查係以抽樣調查方式進行,僅具全國代表性。
協辦機關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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