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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指標編號18|人權報告所述期間,定期預防保健兒童之利用率
日期:114-02-27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三、享有可達到之最高身心健康標準權-子指標編號18-人權報告所述期間,定期預防保健兒童之利用率
子指標項目
公式:{(未滿7歲兒童當年度接受兒童預防保健人次)÷〔該年年中人口數推估(0歲人口數*3)+(1歲人口數*2)+(2歲人口數*1)+(3-6歲人口數÷4*1)]}*100%
涉及要素
兒童死亡率與健康照護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無
更新週期
年
備註
無
協辦機關
衛生福利部
相關檔案
享有可達到之最高身心健康標準權_子指標編號18對應資料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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