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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指標編號12|孕婦產檢1次及4次以上利用率
日期:114-02-27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三、享有可達到之最高身心健康標準權-子指標編號12-孕婦產檢1次及4次以上利用率
子指標項目
12-1孕婦產檢1次以上利用率
公式:〔該年度活產產婦利用1次以上產檢胎數(歸胎)÷該年度活產產婦應利用1次以上產檢胎數(歸胎)〕*100%
涉及要素
性健康與生殖健康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無
更新週期
年
備註
無
協辦機關
衛生福利部
子指標項目
12-2孕婦產檢4次以上利用率
公式:〔該年度活產產婦利用4次以上產檢胎數(歸胎)÷該年度活產產婦應利用4次以上產檢胎數(歸胎)〕*100%
涉及要素
性健康與生殖健康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無
更新週期
年
備註
無
協辦機關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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