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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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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指標編號43|五歲以下兒童營養不足發生率

日期:114-03-13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三、享有可達到之最高身心健康標準權-子指標編號43-五歲以下兒童營養不足發生率

 
子指標項目 43-1過重人數比例
公式:(過重人數÷有效完訪樣本人數)*100%(需經加權處理)
涉及要素 兒童死亡率與健康照護
指標類型 結果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衛生福利部

子指標項目 43-2過輕人數比例
公式:(過輕人數÷有效完訪樣本人數)*100%(需經加權處理)
涉及要素 兒童死亡率與健康照護
指標類型 結果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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