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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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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指標編號35|受到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的受害者,最終獲得賠償並獲得復健的比例

日期:114-02-18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五、免於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權-子指標編號35-受到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的受害者,最終獲得賠償並獲得復健的比例

 
子指標項目
涉及要素 受拘留或監禁者之身心完整性;拘留或監禁之環境、條件及設施;執行公務之人於非屬拘留或監禁情況下使用武力;社區和家庭暴力
指標類型 結果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考量我國雖尚無酷刑罪,但現行已有相關法規得以追訴、處罰相當於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之行為,惟經召開相關研商會議討論結果,目前對於何等統計數據足以呈現本子指標之內涵尚無共識。考量本子指標有其重要性,仍先保留本指標,待日後有適當之對應資料時再行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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