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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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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指標編號20|執法人員在執行拘提或逮捕使用槍械之比例

日期:114-02-18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五、免於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權-子指標編號20-執法人員在執行拘提或逮捕使用槍械之比例

子指標項目 20-1警察人員執行拘提或逮捕使用槍械之比例
公式:(員警因執行勤務使用槍械案件數÷全國各類案件總案件數)*100%
涉及要素 執行公務之人於非屬拘留或監禁情況下使用武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內政部

子指標項目 20-2移民機關執法人員執行追緝行動使用槍械之比例
公式:(移民機關執法人員因執行追緝行動使用槍械案件數÷全國各類案件總件數)*100%
涉及要素 執行公務之人於非屬拘留或監禁情況下使用武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內政部

子指標項目 20-3法務部調查局人員執行拘提、逮捕過程使用槍械之比例
公式:(調查局人員因執行拘提、逮捕勤務使用槍械案件數÷全局各類案件總案件數)*100%
涉及要素 執行公務之人於非屬拘留或監禁情況下使用武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法務部

子指標項目 20-4海巡人員執行勤務使用槍械之比例
公式:(海巡人員因執行拘提或逮補勤務使用槍械案件數÷全署各類案件總案件數)*100%
涉及要素 執行公務之人於非屬拘留或監禁情況下使用武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海洋委員會

子指標項目 20-5國防部執法人員執行追緝行動使用槍械之比例
公式:(國防部執法人員因執行追緝行動使用槍械之案件數÷國防部追緝行動總案件數)*100%
涉及要素 執行公務之人於非屬拘留或監禁情況下使用武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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