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14-02-18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12-1矯正機關因對遭拘禁或監禁者實施身體和非身體虐待或違法行為而接受正式調查的戒護人員比例
公式:(接受正式調查之戒護人員人數÷矯正機關戒護人員總人數)*100%
12-2移民機關因對遭逮捕、留置和受收容者實施身體和非身體虐待或違法行為而接受正式調查的收容戒護人員比例
公式:(接受正式調查之收容戒護人員人數÷移民機關收容戒護人員總人數)*100%
12-3海洋委員會因對遭留置者實施身體和非身體虐待或違法行為而接受調查的戒護人員比例
公式:(接受正式調查之戒護人員人數÷留置處所戒護人員總人數)*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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