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對應資料

:::
子指標編號12|因對遭拘禁或監禁者實施身體和非身體虐待或違法行為(包括酷刑及不當使用強制力),而接受正式調查的看守人員比例

日期:114-02-18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五、免於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權-子指標編號12-因對遭拘禁或監禁者實施身體和非身體虐待或違法行為(包括酷刑及不當使用強制力),而接受正式調查的看守人員比例

 
子指標項目

12-1矯正機關因對遭拘禁或監禁者實施身體和非身體虐待或違法行為而接受正式調查的戒護人員比例

公式:(接受正式調查之戒護人員人數÷矯正機關戒護人員總人數)*100%

涉及要素 受拘留或監禁者之身心完整性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法務部

子指標項目

12-2移民機關因對遭逮捕、留置和受收容者實施身體和非身體虐待或違法行為而接受正式調查的收容戒護人員比例

公式:(接受正式調查之收容戒護人員人數÷移民機關收容戒護人員總人數)*100%

涉及要素 受拘留或監禁者之身心完整性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內政部

子指標項目

12-3海洋委員會因對遭留置者實施身體和非身體虐待或違法行為而接受調查的戒護人員比例

公式:(接受正式調查之戒護人員人數÷留置處所戒護人員總人數)*100%

涉及要素 受拘留或監禁者之身心完整性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海洋委員會
回頂端 關閉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