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對應資料

:::
子指標編號25|教育人員因對兒少施以身體和非身體虐待而受到懲處、懲戒、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比例

日期:114-02-18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五、免於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權-子指標編號25-教育人員因對兒少施以身體和非身體虐待而受到懲處、懲戒、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比例

 
子指標項目 公式:(受懲處、懲戒、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教育人員人數÷教育人員總人數)*100%
涉及要素 社區和家庭暴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教育部

回頂端 關閉選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