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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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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指標編號34|與社區和家庭暴力(包括凶殺、強暴、攻擊)相關之死亡與犯罪事件的發生率及盛行率

日期:114-02-18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五、免於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權-子指標編號34-與社區和家庭暴力(包括凶殺、強暴、攻擊)相關之死亡與犯罪事件的發生率及盛行率

 
子指標項目 34-1家庭暴力之發生率或盛行率
公式:(家庭暴力罪件數÷總人口數)*10萬
涉及要素 社區和家庭暴力
指標類型 結果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內政部

子指標項目 34-2社區暴力之發生率或盛行率
公式:(暴力犯罪發生數÷年中人口數)*10萬
涉及要素 社區和家庭暴力
指標類型 結果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暴力犯罪定義自106年1月起修正為「故意殺人罪(不含過失致死)、強盜(含強盜罪及準強盜罪)、搶奪、擄人勒贖、恐嚇取財(以著手槍擊、下毒、縱火、爆炸四種手段之犯罪為限)、強制性交(含共同強制性交)、重傷害」等七項。
協辦機關 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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