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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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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指標編號18|因實施身體和非身體虐待或違法行為(包括酷刑與不當使用暴力),而接受正式調查的執法人員比例

日期:114-02-18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五、免於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權-子指標編號18-因實施身體和非身體虐待或違法行為(包括酷刑與不當使用暴力),而接受正式調查的執法人員比例

 
子指標項目 18-1司法機關因實施身體和非身體虐待或違法行為而接受正式調查的法院法警比例
公式:(接受調查之院方法警人數÷院方法警總人數)*100%
涉及要素 執行公務之人於非屬拘留或監禁情況下使用武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2年
備註
協辦機關 司法院

子指標項目 18-2警察機關因實施身體和非身體虐待或違法行為而接受正式調查的執法人員比例
公式:(接受調查之員警人數÷員警總人數)*100%
涉及要素 執行公務之人於非屬拘留或監禁情況下使用武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性別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內政部

子指標項目 18-3移民機關因實施身體和非身體虐待或違法行為而接受正式調查的執法人員比例
公式:(接受調查之移民機關執法人員人數÷移民機關執法人員總人數)*100%
涉及要素 執行公務之人於非屬拘留或監禁情況下使用武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性別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內政部

子指標項目 18-4法務部調查局人員於執法過程因實施身體和非身體虐待或違法行為而接受正式調查的執法人員比例
公式:(接受調查之專任人員人數÷全局專任人員總人數)*100%
涉及要素 執行公務之人於非屬拘留或監禁情況下使用武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性別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法務部

子指標項目 18-5法務部廉政署因實施身體和非身體虐待或違法行為而接受正式調查的執法人員比例
公式:(接受調查之專任人員人數÷全署專任人員總人數)*100%
涉及要素 執行公務之人於非屬拘留或監禁情況下使用武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性別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法務部

子指標項目 18-6檢察機關因實施身體和非身體虐待或違法行為而接受正式調查的執法人員比例
公式:(接受正式調查之執法人員人數÷檢察機關執法人員總人數)*100%
涉及要素 執行公務之人於非屬拘留或監禁情況下使用武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性別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法務部

子指標項目 18-7海洋委員會因實施身體和非身體虐待或違法行為而接受正式調查的執法人員比例
公式:(接受正式調查之執法人員人數÷海洋委員會執法人員總人數)*100%
涉及要素 執行公務之人於非屬拘留或監禁情況下使用武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性別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海洋委員會

子指標項目 18-8國防部因實施身體和非身體虐待或違法行為而接受正式調查的執法人員比例
公式:(接受正式調查之執法人員人數÷憲兵隊軍偵組人員總人數)*100%
涉及要素 執行公務之人於非屬拘留或監禁情況下使用武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性別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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