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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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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指標編號15|收容遭拘禁與監禁者之處所符合相關法定要求(例如飲用水、立方空氣容量、最低限度地板面積)的比例

日期:114-02-18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五、免於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權-子指標編號15-收容遭拘禁與監禁者之處所符合相關法定要求(例如飲用水、立方空氣容量、最低限度地板面積)的比例

子指標項目 15-1矯正機關符合基本居住相關法定要求(例如飲用水、立方空氣容量、最低限度地板面積)的比例
公式:(符合基本居住要求之矯正機關數量÷矯正機關總數量)*100%
涉及要素 拘留或監禁之環境、條件及設施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法務部

子指標項目 15-2移民機關收容處所符合基本居住相關法定要求(例如提供飲用水、享有最低限度地板面積及適足食物及戶外活動頻率)的比例
公式:(符合基本居住要求之移民機關收容處所戒區數量÷移民機關收容處所戒區總數量)*100%
涉及要素 拘留或監禁之環境、條件及設施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內政部

子指標項目 15-3留置處所符合基本居住相關法定要求(例如提供飲用水、享有最低限度地板面積及適足食物及戶外活動頻率)的比例
公式:(符合基本居住要求之留置處所數量÷留置處所總數量)*100%
涉及要素 拘留或監禁之環境、條件及設施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海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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