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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免於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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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指標編號10|執法人員(包括警察、軍人、特殊調查機構和看守人員)涉及使用強制力、逮捕、拘留、審訊或處罰等職權方面,受有如何適度執法之行為守則訓練的比例
日期:114-02-18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五、免於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權-子指標編號10-執法人員(包括警察、軍人、特殊調查機構和看守人員)涉及使用強制力、逮捕、拘留、審訊或處罰等職權方面,受有如何適度執法之行為守則訓練的比例
子指標項目
10-1法院法警完成平時訓練之比例
公式:(院方法警參訓人數÷院方法警總人數)*100%
涉及要素
受拘留或監禁者之身心完整性;拘留或監禁之環境、條件及設施;執行公務之人於非屬拘留或監禁情況下使用武力;社區和家庭暴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無
更新週期
2年
備註
無
協辦機關
司法院
子指標項目
10-2全國警察機關辦理學科常年訓練參訓人數比例
公式:(員警參訓人數÷員警總人數)*100%
涉及要素
受拘留或監禁者之身心完整性;拘留或監禁之環境、條件及設施;執行公務之人於非屬拘留或監禁情況下使用武力;社區和家庭暴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無
更新週期
年
備註
無
協辦機關
內政部
子指標項目
10-3移民機關執法人員在其使用武力進行逮捕、留置、審訊或處罰等職權方面,受有行為守則訓練的比例
公式:(移民機關執法人員參訓人數÷移民機關執法人員總人數)*100%
涉及要素
受拘留或監禁者之身心完整性;拘留或監禁之環境、條件及設施;執行公務之人於非屬拘留或監禁情況下使用武力;社區和家庭暴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無
更新週期
年
備註
無
協辦機關
內政部
子指標項目
10-4法務部調查局執法人員受有執法教育訓練人數比例
公式:(調查局執法人員參訓人數÷調查局執法人員總人數)*100%
涉及要素
受拘留或監禁者之身心完整性;拘留或監禁之環境、條件及設施;執行公務之人於非屬拘留或監禁情況下使用武力;社區和家庭暴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無
更新週期
年
備註
無
協辦機關
法務部
子指標項目
10-5法務部廉政署執法人員受有執法教育訓練人數比例
公式:(廉政署執法人員參訓人數÷廉政署執法人員總人數)*100%
涉及要素
受拘留或監禁者之身心完整性;拘留或監禁之環境、條件及設施;執行公務之人於非屬拘留或監禁情況下使用武力;社區和家庭暴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無
更新週期
年
備註
無
協辦機關
法務部
子指標項目
10-6法務部矯正署執法人員受有執法教育訓練人數比例
公式:(法務部矯正署執法人員參訓人數÷法務部矯正署執法人員總人數)*100%
涉及要素
受拘留或監禁者之身心完整性;拘留或監禁之環境、條件及設施;執行公務之人於非屬拘留或監禁情況下使用武力;社區和家庭暴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無
更新週期
年
備註
無
協辦機關
法務部
子指標項目
10-7檢察官偵辦刑事案件執行拘提、羈押、偵訊等職務,接受相關檢察實務之教育訓練的比例
公式:(檢察官參訓人數÷檢察官總人數)*100%
涉及要素
受拘留或監禁者之身心完整性;拘留或監禁之環境、條件及設施;執行公務之人於非屬拘留或監禁情況下使用武力;社區和家庭暴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無
更新週期
年
備註
無
協辦機關
法務部
子指標項目
10-8檢察署法警完成平時訓練之比例
公式:(檢方法警參訓人數÷檢方法警總人數)*100%
涉及要素
受拘留或監禁者之身心完整性;拘留或監禁之環境、條件及設施;執行公務之人於非屬拘留或監禁情況下使用武力;社區和家庭暴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無
更新週期
年
備註
無
協辦機關
法務部
子指標項目
10-9國防部憲兵指揮部辦理之法律專精班及情報調查班訓練課程參訓比例
公式:(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參訓人數÷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總人數)*100%
涉及要素
受拘留或監禁者之身心完整性;拘留或監禁之環境、條件及設施;執行公務之人於非屬拘留或監禁情況下使用武力;社區和家庭暴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無
更新週期
年
備註
無
協辦機關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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