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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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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指標編號13|接受正式調查之看守人員遭懲處、懲戒、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比例

日期:114-02-18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五、免於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權-子指標編號13-接受正式調查之看守人員遭懲處、懲戒、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比例

 
子指標項目

13-1矯正機關接受正式調查之戒護人員遭懲處、懲戒、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比例

公式:(遭懲處、懲戒、起訴或有罪判決的戒護人員人數÷接受正式調查的戒護人員人數)*100%

涉及要素 受拘留或監禁者之身心完整性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法務部

子指標項目

13-2 移民機關接受正式調查之收容戒護人員遭懲處、懲戒、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比例

公式:(遭懲處、懲戒、起訴或有罪判決的收容戒護人員人數÷接受正式調查的收容戒護人員人數)*100%

涉及要素 受拘留或監禁者之身心完整性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內政部

子指標項目

13-3海洋委員會接受正式調查之戒護人員遭懲處、懲戒、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比例

公式:(遭懲處、懲戒、起訴或有罪判決之戒護人員人數÷接受正式調查的戒護人員人數)*100%

涉及要素 受拘留或監禁者之身心完整性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海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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