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114-02-18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13-1矯正機關接受正式調查之戒護人員遭懲處、懲戒、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比例
公式:(遭懲處、懲戒、起訴或有罪判決的戒護人員人數÷接受正式調查的戒護人員人數)*100%
13-2 移民機關接受正式調查之收容戒護人員遭懲處、懲戒、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比例
公式:(遭懲處、懲戒、起訴或有罪判決的收容戒護人員人數÷接受正式調查的收容戒護人員人數)*100%
13-3海洋委員會接受正式調查之戒護人員遭懲處、懲戒、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之比例
公式:(遭懲處、懲戒、起訴或有罪判決之戒護人員人數÷接受正式調查的戒護人員人數)*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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