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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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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指標編號24|教育人員接受過禁止對兒少使用身體暴力之相關訓練的比例

日期:114-02-18
資料來源:人權及轉型正義處

五、免於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權-子指標編號24-教育人員接受過禁止對兒少使用身體暴力之相關訓練的比例

 
子指標項目 公式:(參與禁止對兒少使用身體暴力訓練之教育人員人數÷教育人員總人數)*100%
涉及要素 社區和家庭暴力
指標類型 過程指標
分組分析變項 教育人員:區分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校長
更新週期
備註
協辦機關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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